《聊斋志异卷一》
作者: 蒲松龄犬奸
原文
青州贾某客于外,恒经岁不归。家蓄一白犬,妻引与交,习为常。一日夫妇,与妻共卧。犬突入,登榻啮贾人竟死。后里舍稍闻之,共为不平,鸣于官。官械妇,妇不肯伏,收之。命缚犬来,始取妇出。犬忽见妇,直前碎衣作交状。妇始无词。 使两役解部院,一解人而一解犬。有欲观其合者,共敛钱赂役,役乃牵聚令交。所止处观者常百人,役以此网利焉。后人犬俱寸磔以死。呜呼!天地之大,真无所不有矣。然人面而兽交者,独一妇也乎哉?
异史氏为之判曰:“会于濮上,古所交讥;约于桑中,人且不齿。乃某者,不堪雌守之苦。浪思苟合之欢。夜叉伏床,竟是家中牝兽;捷卿入窦,遂为被底情郎。云雨台前,乱摇续貂之尾;温柔乡里,频款曳象之腰。锐锥处于皮囊,一纵股而脱颖;留情结于镞项,甫饮羽而生根。忽思异类之交,直属匪夷之想。龙吠坚而为坚,妒残凶杀,律难治以萧曹;人非兽而实兽,坚秽滢腥,肉不食于豺虎。呜呼!人坚杀则女拟以剐;至于犬坚杀阳世遂无其刑。人不良则罚人作犬,至于犬不良?曹应穷于法。宜支解以追魂魄,请押赴以问阎罗。”
白话译文
青州有一个商人,常年在外经商,一年也不回家一次。家中养着一条白狗,他的妻子便引诱白狗与自己发生关系,此后白狗便经常如此。有一天,丈夫回家与妻子同床共枕。白狗突然闯入屋内,跃上床,将商人咬死了。后来,邻居们稍微听闻一些事情的经过,感到不平,于是告到官府。官府拷打了这位妇人,但她不招供,最终被押进了监牢。
接着,官府命令衙役把狗带来。狗来了后,又把妇人带出来,狗见到妇人,便跑到妇人面前,撕扯她的衣服,做出交配的姿势。这时,妇人再也无话可说。官府派了两个衙役押着妇人和狗去解部院。一个押着妇人,另一个押着狗。沿途有人愿意看人狗交合的,就给衙役贿赂,衙役便让狗与妇人交配。观看的人络绎不绝,衙役因此大发其财。
最终,妇人和狗都被判了死刑,一寸一寸地被割死。唉!天地之大,真是无奇不有。但长着人样却与狗交合的,又岂止这位妇人一个呢?
作者就这事作了判词,称:自古以来,濮上桑林的私会行为,常被世人所唾弃。而那位妇人,因丈夫长年外出,难以忍受孤独的夜晚,心中时刻萦绕着私情的念头。恶鬼(恶狗)卧床之上,原因竟是因为家中有雌兽(妇人);家犬与之发生关系,于是成了床上的情人。在妇人的床榻上,摇曳的竟然是狗尾巴;在温柔乡里,频频晃动的却是大象般的身姿。狗的尖锐阳物隐匿在皮囊之中,胯下一旦用力则脱颖而出;狗的阴阳物如羽箭,一旦插入,让人无法自拔,根部扎根,坚固无比。突然想到与异类交欢,真是匪夷所思。看门狗是为了防止奸情,却自身成了奸情之主,出于对男主人的嫉妒而杀害了他,即便是萧何曹参也无法根据法律惩治;人虽然不是禽兽,但有时甚至不如禽兽,奸诈污秽淫乱,他们的肉即使是豺狼虎豹也不会吃。啊!如果女人因奸情而杀害丈夫,按律可以剐;但家犬因为奸情杀害主人,却没有相应的刑罚。人若作恶,可以投胎为狗受罚;但狗若作恶,恐怕阴曹地府也束手无策。我认为唯有将其肢解,追回其魂魄,一并送至阴曹地府,向阎罗大人请教。
解读
贾(gǔ)
商人。濮上桑林的私会
"濮上桑林的私会"是指古代中国历史上的一则故事,关于濮阳地区的桑林中发生的私密会面。在这个故事中,濮上桑林通常被视为一种隐秘的地点,用来进行不正当的男女关系,因此被人所不齿。云雨台
"云雨台"在这里是指一个场所的名称,通常用来形容私密的男女相会或者进行不正当行为的地方。在古代文学中,常用来暗示性爱或风流韵事的发生地点。宜支解以追魂魄
在古代的观念中,人的灵魂在身体死亡后可能会失去方向,或者无法得到安宁。因此,通过肢解,可能可以使被害者的灵魂得到解脱,重新回归(或者被捕获押送去见阎王)。这种做法可能是出于对于死者的尊重,同时也是出于对于肇事者的严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