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易正义》

作者: 俞琰

下经夬传卷五

乾下兑上。夬:扬于王庭,孚号有厉。告自邑,不利即戎。利有攸往。夬与剥反者也。剥以柔变刚,至於刚几尽。夬以刚决柔,如剥之消刚。刚陨则君子道消,柔消则小人道陨。君子道消,则刚正之德不可得直道而用,刑罚之威不可得坦然而行。“扬于王庭”,其道公也。

[疏]“夬扬于王庭”至“利有攸往”。○正义曰:夬,决也。此阴消阳息之卦也。阳长至五,五阳共决一阴,故名为“夬”也。“扬于王庭”者,明行决断之法,夬以刚决柔,施之於人,则是君子决小人也。王庭是百官所在之处,以君子决小人,故可以显然发扬决断之事於王者之庭,示公正而无私隐也,故曰“扬于王庭”也。“孚号有厉”者,号,号令也。行决之法,先须号令。夬以刚决柔,则是用明信之法而宣其号令,如此即柔邪者危,故曰“孚号有厉”也。以刚制断,行令於邑可也。若用刚即戎,尚力取胜,为物所疾,以此用师,必有不利,故曰“告自邑,不利即戎”。虽“不利即戎”,然刚德不长,则柔邪不消。故阳爻宜有所往,夬道乃成,故曰“利有攸往”也。

《彖》曰:夬,决也,刚决柔也。健而说,决而和。“健而说”,则“决而和”矣。

[疏]“《彖》曰”至“决而和”。○正义曰:夬,决也。“刚决柔”者,此就爻释卦名也。“健而说,决而和”者,此就二体之义,明决而能和,乾健而兑说,健则能决,说则能和,故曰“决而和”也。

“扬于王庭”,柔乘五刚也。刚德齐长,一柔为逆,众所同诛,而无忌者也。故可“扬于王庭”。

[疏]正义曰:此因一阴而居五阳之上,释行决之法。以刚德齐长,一柔为逆,无所同诛,诛而无忌也,故曰“扬于王庭”。言所以得显然“扬于王庭”者,只谓柔乘五刚也。

“孚号有厉”,其危乃光也。刚正明信以宣其令,则柔邪者危,故曰“其危乃光也”。

[疏]正义曰:以明信而宣号令,即柔邪者危厉,危厉之理,分明可见,故曰“其危乃光也”。

“告自邑,不利即戎”,所尚乃穷也。以刚断制,告令可也。“告自邑”,谓行令於邑也。用刚即戎,尚力取胜也。尚力取胜,物所同疾也。

[疏]正义曰:刚克之道,不可常行。若专用威猛,以此即戎,则便为尚力取胜,即是决而不和,其道穷矣。行决所以惟“告自邑,不利即戎”者,只谓所尚乃穷故也。

“利有攸往”,刚长乃终也。刚德愈长,柔邪愈消,故“利有攸往”,道乃成也。

[疏]正义曰:终成也,刚长柔消,夬道乃成也。

《象》曰:泽上於天,夬。君子以施禄及下,居德则忌。“泽上於天”,夬之象也。“泽上於天”,必来下润,“施禄及下”之义也。《夬》者,明法而决断之象也。忌止也。法明断严,不以慢,故“居德”以明禁也。施而能严,严而能施,健而能说,决而能和,美之道也。
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居德则忌”。○正义曰:“泽上於天,夬”者,泽性润下,虽复“泽上於天”,决来下润,此事必然,故是“夬”之象也。“君子以施禄及下,居德则忌”者,忌,禁也。“决”有二义,《象》则泽来润下,《彖》则明法决断,所以君子法此夬义。威惠兼施,虽复施禄及下,其在身居德,复须明其禁令,合於健而能说,决而能和,故曰“君子以施禄及下,居德则忌”也。

初九:壮于前趾,往不胜,为咎。居健之初,为决之始,宜审其策,以行其事。壮其前趾,往而不胜,宜其咎也。

[疏]正义曰:初九居夬之初,当须审其筹策,然后乃往。而体健处下,徒欲果决壮健,前进其趾,以此而往,必不克胜,非决之谋,所以“为咎”,故曰“初九,壮于前趾,往不胜,为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不胜而往,咎也。不胜之理,在往前也。

[疏]正义曰:《经》称“往不胜。为咎”,象云“不胜而往,咎”翻其文者,盖暴虎冯河,孔子所忌,谬於用壮,必无胜理。孰知不胜,果决而往,所以致於咎过。故注云“不胜之理,在往前”也。

九二:惕号,莫夜有戎,勿恤。居健履中,以斯决事,能审已度而不疑者也。故虽有惕惧号呼,莫夜有戎,不忧不惑,故“勿恤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九二体健居中,能决其事,而无疑惑者也。虽复有人惕惧号呼,语之云莫夜必有戎卒来害已,能番已度,不惑不忧,故“勿恤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有戎勿恤”,得中道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得中道”者,决事而得中道,故不以有戎为忧,故云“得中道”也。

九三:壮于頄,有凶。君子夬夬,独行,遇雨若濡。而愠,无咎。頄,面权也,谓上六也。最处体上,故曰“权”也。剥之六三,以应阳为善。夫刚长则君子道兴,阴盛则小人道长。然则处阴长而助阳则善,处刚长而助柔则凶矣。夬为刚长,而三独应上六,助於小人,是以凶也。君子处之,必能弃夫情累,决之不疑,故曰“夬夬”也。若不与众阳为群,而独行殊志,应於小人,则受其困焉。“遇雨若濡”,有恨而无所咎也。

[疏]“九三壮于頄”至“无咎”。○正义曰:“壮于頄,有凶”者,頄,面权也,谓上六也。言九三处夬之时,独应上六,助於小人,是以凶也。若剥之六三,处阴长之时而应上,是助阳为善。今九三处刚长之时,独助阴为凶也。“君子夬夬”者,君子之人,若於此时,能弃其情累,不受於应,在於决断而无滞,是“夬夬”也。“独行,遇雨若濡,有愠无咎”者,若不能决断,殊於众阳,应於小人,则受濡湿其衣,自为怨恨,无咎责於人,故曰“有愠无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君子夬夬”,终无咎也。

[疏]正义曰:众阳决阴,独与上六相应,是有咎也。若能“夬夬”,决之不疑,则“终无咎”矣。然则象云“无咎”,自释“君子夬夬”,非经之“无咎”也。

九四:臀无肤,其行次且。牵羊悔亡,闻言不信。不刚而进,非已所据,必见侵伤,失其所安,故“臀无肤,其行次且”也。羊者,抵狠难移之物,谓五也。五为夬主,非下所侵。若牵於五,则可得“悔亡”而已。刚亢不能纳言,自任所处,闻言不信以斯而行,凶可知矣。

[疏]“九四臀无肤”至“闻言不信”。○正义曰:“臀无肤,其行次且”者,九四据下三阳,位又不正,下刚而进,必见侵伤侵伤,则居不得安,若“臀无肤”矣。次且行不前进也。臀之无肤,居既失安,行亦不进,故曰“臀无肤,其行次且”也。“牵羊悔亡,闻言不信”者,羊者,抵狠难移之物,谓五也。居尊当位,为夬之主,下不敢侵。若牵於五,则可得悔亡,故曰“牵羊悔亡”。然四亦是刚阳,各亢所处,虽复闻牵羊之言,不肯信服事於五,故曰“闻言不信也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其行次且”,位不当也。“闻言不信”,聪不明也。同於噬嗑灭耳之“凶”。

[疏]“无不明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聪不明”者,聪,听也。良由听之不明,故闻言不信也。○注“同於噬嗑灭耳之凶”。○正义曰:四既闻言不信,不肯牵系於五,则必被侵克致凶。而《经》无凶文,《象》称“聪不明”者,与《噬嗑》上九辞同,彼以不明释凶,知此亦为凶也。

九五:苋陆夬夬,中行无咎。苋陆,草之柔脆者也。决之至易,故曰“夬夬”也。夬之为义,以刚决柔,以君子除小人者也。而五处尊位,最比小人,躬自决者也。以至尊而敌至贱,虽其克胜,未足多也。处中而行,足以免咎而已,未足光也。

[疏]“九五”至“无咎”。○正义曰:“苋陆,草之柔脆者也。夬之为义,以刚决柔,以君子除小人者也。”五处尊位,为夬之主,亲决上六,决之至易也,如决苋草然,故曰“苋陆夬夬”也。但以至尊而敌於至贱,虽其克胜,不足贵也。特以中行之故,才得无咎,故曰“中行无咎”。○注“苋陆,草之柔脆者”。○正义曰:“苋陆,草之柔脆”者,子夏《传》云:“苋陆,木根,草茎,刚下柔上也。”马融、郑玄、王肃皆云“苋陆,一名商陆”,皆以苋陆为一。黄遇云:“苋,人苋也。陆,商陆也。”以苋陆为二。案:《注》直云“草之柔脆”者,亦以为一同於子夏等也。

《象》曰:“中行无咎”,中未光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中未光”者,虽复居中而行,以其亲决上六,以尊敌卑,未足以为光大也。

上六:无号,终有凶。处夬之极,小人在上,君子道长,无所共弃,故非号咷所能延也。

[疏]正义曰:上六,居夬之极,以小人而居群阳之上,众共弃也。君子道长,小人必凶。非号咷所免,故禁其号咷,曰“无号终有凶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无号”之“凶”,终不可长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终不可长”者,长,延也。凶危若此,非号咷所能延,故曰“终不可长也”。

巽下乾上。姤:女壮,勿用取女。

[疏]正义曰:“姤,遇也。”此卦一柔而遇五刚,故名为“姤”。施之於人,则是一女而遇五男,为壮至甚,故戒之曰“此女壮甚,勿用取此女”也。

《彖》曰:姤,遇也。柔遇刚也。施之於人,即女遇男也。一女而遇五男,为壮至甚,故不可取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就爻释卦名,以初六一柔而上遇五刚,所以名“遇”,而用释卦辞“女壮,勿用取女”之义也。

“勿用取女”,不可与长也。天地相遇,品物咸章也。正乃功成也。

[疏]“勿用取女”至“品物咸章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勿用取女,不可与长”者,女之为体,婉娩贞顺,方可期之偕老。淫壮若此,不可与之长久,故“勿用取女”。“天地相遇,品物咸章”者,已下广明遇义。卦得遇名,本由一柔与五刚相遇,故遇辞非美,就卦而取,遂言遇不可用,是“勿用取女”也。故孔子更就天地叹美“遇”之为义不可废也。天地若各亢所处,不相交遇,则万品庶物,无由彰显,必须二气相遇,乃得化生,故曰:“天地相遇,品物咸章”。

刚遇中正,天下大行也。化乃大行也。

[疏]正义曰:庄氏云:“一女而遇五男,既不可取,天地匹配,则能成品物。”由是言之,若刚遇中正之柔,男得幽贞之女,则天下人伦之化,乃得大行也。

《姤》之时义大矣哉!凡言义者,不尽於所见,中有意谓者也。

[疏]“姤之时义大矣哉”!正义曰:上既博美,此又结叹,欲就卦而取义。但是一女而遇五男,不足称美,博论“天地相遇”,乃致“品物咸章”,然后“姤之时义大矣哉”!。○注“凡言义者”至“有意谓者也”。○正义曰:《注》总为称义发例,故曰“凡言”也。就卦以验名义,只是女遇於男,博寻遇之深旨,乃至道该天地,故云“不尽於所见,中有意谓”者也。

《象》曰:天下有风,姤。后以施命诰四方。

[疏]正义曰:风行天下,则无物不遇,故为遇象。“后以施命诰四方”者,风行草偃,天之威令,故人君法此,以施教命,诰於四方也。

初六:系于金柅,贞吉。有攸往,见凶。羸豕孚蹢躅。金者,坚刚之物。尼者,制动之主,谓九四也。初六处遇之始,以一柔而承五刚,体夫躁质,得遇而通,散而无主,自纵者也。柔之为物,不可以不牵。臣妾之道,不可以不贞,故必系于正应,乃得“贞吉”也。若不牵于一,而有攸往行,则唯凶是见矣。羸豕,谓牝豕也。群豕之中,豭强而牝弱,故谓之“羸豕”也。孚,犹务躁也。夫阴质而躁恣者,羸豕特甚焉,言以不贞之阴,失其所牵,其为淫丑,若羸豕之孚务蹢躅也。

[疏]“初六系于金柅”至“羸豕孚蹢躅”。○正义曰:系于金柅,贞吉”者,金者,坚刚之物。柅者,制动之主,谓九四也。初六阴质,若系於正,应以从於四,则贞而吉矣,故曰“系于金柅,贞吉”也。“有攸往,见凶”者,若不牵於一,而有所行往,则惟凶是见矣,故曰“有攸往,见凶”。“羸豕孚蹢躅”者,初六处遇之初,以一柔而承五刚,是不系金柅,有所往者也。不系而往,则如羸豕之务躁而蹢躅然也,故曰:“羸豕孚蹢躅”。羸豕谓牝豕也。群豕之中,豭强而牝弱也,故谓牝豕为羸豕。阴质而淫躁,牝豕特甚焉,故取以为喻。○注“柅者,制动之主”。○正义曰:“柅者,制动之主”。柅之为物,众说不同。王肃之徒皆为织绩之器,妇人所用。惟马云:“柅者,在车之下,所以止轮令不动者也。”王注云:“柅,制动之主。”盖与马同。

《象》曰:“系于金柅”,柔道牵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柔道牵”者,阴柔之道,必须有所牵系也。

九二:包有鱼,无咎,不利宾。初阴而穷下,故称“鱼”。不正之阴,处遇之始,不能逆近者也。初自乐来应已之厨,非为犯夺,故“无咎”也。擅人之物,以为已惠,义所不为,故“不利宾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庖有鱼、无咎”者,初六以阴而处下,故称鱼也。以不正之阴,处遇之始,不能逆於所近,故舍九四之正应,乐充九二之庖厨,故曰“九二、庖有鱼”。初自乐来,为已之厨,非为犯夺,故得“无咎”也。“不利宾者”,夫擅人之物,以为己惠,义所不为,故“不利宾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包有鱼”,义不及宾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义不及宾”者,言有他人之物,於义不可及宾也。

九三:臀无肤,其行次且,厉,无大咎。处下体之极,而二据於初,不为已乘,居不获安,行为其应,不能牵据,以固所处,故曰“臀无肤,其行次且”也。然履得其位,非为妄处,不遇其时,故使危厉。灾非已招,是以“无大咎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阳之所据者,阴也。九三处下体之上,为内卦之主,以乘於二,无阴可据,居不获安,上又无应,不能牵据以固所处,同於夬卦九四之失据,故曰“臀无肤,其行次且”也。然复得其位,非为妄处,特以不遇其时,故致此危厉,灾非已招,故无大咎,故曰“厉无大咎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其行次且”,行未牵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行未牵”者,未能牵据,故“其行次且”,是“行未牵也”。

九四:包无鱼,起凶。二有其鱼,故失之也。无民而动,失应而作,是以“凶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庖无鱼”者,二擅其应,故曰“庖无鱼”也。庖之无鱼,则是无民之义也。“起凶”者,起,动也。“无民而动,失应而作,是以凶也。”

《象》曰:“无鱼”之凶,远民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远民”者,阴为阳之民,为二所据,故曰“远民”也。

九五:以杞包瓜,含章,有陨自天。杞之为物,生於肥地者也。包瓜为物,系而不食者也。九五履得尊位,而不遇其应,得地而不食,含章而未发,不遇其应,命未流行。然处得其所,体刚居中,志不舍命,不可倾陨,故曰“有陨自天”也。

[疏]“九五以杞包瓜”至“有陨自天”。○正义曰:“以杞匏瓜”者,杞之为物,生於肥地;匏瓜为物,系而不食,九五处得尊位而不遇,其应是得地而不食,故曰“以杞匏瓜”也。“含章,有陨自天”者,不遇其应,命未流行,无物发起其美,故曰“含章”。然体刚居中,虽复当位,命未流行,而不能改其操,无能倾陨之者,故曰:“有陨自天”,盖言惟天能陨之耳。○注“杞之为物,生於肥地者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杞之为物,生於肥地者也”,先儒说杞,亦有不同。马云:“杞,大木也。”《左传》云:“杞梓皮革自楚注,则为杞梓之杞。”子夏《传》曰:“作杞匏瓜。”薛虞《记》云:“杞,杞柳也。杞性柔刃,宜屈桡,似匏瓜。”又为杞柳之杞。案:王氏云“生於肥地”,盖以杞为今之枸杞也。

《象》曰:九五“含章”,中正也。“有陨自天”,志不舍命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中正”者,中正故有美,无应故“含章”,而不发。若非九五中正,则无美可含,故举爻位而言“中正”也。“志不舍命”者,虽命未流行,而居尊当位,“志不舍命”,故曰“不可倾陨”也。

上九:姤其角,吝,无咎。进之於极,无所复遇,遇角而已,故曰“姤其角”也。进而无遇,独恨而已,不与物争,其道不害,故无凶咎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姤其角”者,角者,最处体上,上九进之於极,无所复遇,遇角而已,故曰“姤其角”也。“吝无咎”者,角非所安,与无遇等,故独恨而鄙吝也。然不与物争,其道不害,故无凶咎,故曰“无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姤其角”,上穷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上穷吝”者,处於上穷,所以遇角而吝也。

坤下兑上。萃:亨。聚乃通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萃”,卦名也,又萃聚也,聚集之义也。能招民聚物,使物归而聚已,故名为“萃”也。亨者,通也。拥隔不通,无由得聚,聚之为事,其道必通,故云“萃亨”。

王假有庙。假,至也,王以聚至有庙也。

[疏]正义曰:假,至也。天下崩离,则民怨神怒,虽复享祀,与无庙同。王至大聚之时,孝德乃昭,始可谓之“有庙”矣,故曰“王假有庙”。

利见大人,亨,利贞。聚得大人,乃得通而利正也。

[疏]正义曰:聚而无主,不散则乱。惟有大德之人,能弘正道,乃得常通而利正,故曰“利见大人,亨,利贞”也。

用大牲,吉。全乎聚道,“用大牲乃吉”也。聚道不全,而用大牲,神不福也。

[疏]正义曰:大人为王,聚道乃全,以此而用大牲,神明降福。故曰“用大牲,吉也”。

利有攸往。

[疏]正义曰:人聚神祐,何往不利?故曰“利有攸往”也。

《彖》曰:萃,聚也。顺以说,刚中而应,故“聚”也。但“顺而说”,则邪佞之道也。刚而违於中应,则强亢之德也。何由得聚?顺说而以刚为主,主刚而履中,履中以应,故得聚也。

[疏]“《彖》曰”至“故聚也”。○正义曰:萃,聚者,训,“萃”名也。“顺以说,刚中而应,故聚”者,此就二体及九五之爻释所以能聚也。若全用顺说,则邪佞之道兴;全用刚阳,而违於中应,则强亢之德著,何由得聚?今“顺以说”,而刚为主,则非邪佞也。应不失中,则非偏亢也。如此方能聚物,故曰“顺以说,刚中而应,故聚也”。

“王假有庙”,致孝享也。全聚乃得致孝之享也。

[疏]正义曰:享,献也。聚道既全,可以至於“有庙”,设祭祀而“致孝享”也。

“利见大人,亨”,聚以正也。大人,体中正者也。通众以正,聚乃得全也。

[疏]正义曰:释聚所以利见大人,乃得通而利正者,良由大人有中正之德,能以正道通而化之,然后聚道得全,故曰“聚以正也”。

用大牲,吉,利有攸往,顺天命也。“顺以说”而不损刚,“顺天命”者也。天德刚而不违中,顺天则说,而以刚为主也。

[疏]正义曰:天之为德,刚不违中,今“顺以说”,而以刚为主,是“顺天命”也。动顺天命,可以享於神明,无往不利,所以得用大牲,吉。“利有攸往”者,只为“顺天命”也。

观其所聚,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。“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”,情同而后乃聚,气合而后乃群。

[疏]正义曰:此广明萃义而叹美之也。凡物所以得聚者,由情同也。情志若乖,无由得聚,故“观其所聚,则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”。

《象》曰:泽上於地,萃。君子以除戎器,戒不虞。聚而无防,则众心生,

[疏]正义曰:泽上於地,则水潦聚,故曰“泽上於地,萃”也。除者,治也。人既聚会,不可无防备。故君子於此之时,脩治戎器以戒备不虞也。

初六:有孚不终,乃乱乃萃。若号,一握为笑,勿恤,往无咎。有应在四而三承之,心怀嫌疑,故“有孚不终”也。不能守道,以结至好,迷务竞争,故“乃乱乃萃”也。一握者,小之貌也。为笑者,懦劣之貌也。已为正配,三以近宠,若安夫卑退,谦以自牧,则“勿恤”而“往无咎”也。

[疏]“初六有孚”至“往无咎”。○正义曰:“有孚不终,乃乱乃萃”者,初六有应在四,而三承之,萃聚之时,贵於近合,见三承四,疑四与三,始以中应相信,末以他意相阻,故曰“有孚不终”也。既心怀嫌疑,则情意迷乱,奔驰而行,萃不以礼,故曰“乃乱乃萃”。一握者,小之貌也,自比一握之问,言至小也。为笑者,非严毅之容,言懦劣也。已为正配,三以近宠。若自号比为一握之小,执其谦退之容,不与物争,则不忧於三,往必得合而“无咎”矣,故曰“若号一握为笑,勿恤,往无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乃乱乃萃”,其志乱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其志乱”者,只为疑四与三,故志意迷乱也。

六二:引吉无咎,孚乃利用禴。居萃之时,体柔当位,处坤之中,己独处正,与众相殊,异操而聚,民之多僻,独正者危。未能变体以远於害,故必见引,然后乃“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禴,殷者祭名也,四时祭之省者也。居聚之时,处於中正,而行以忠信致之。以省薄荐於鬼神也。

[疏]“六二”至“利用禴”。○正义曰:“引吉无咎”者,萃之为体,贵相从就,聚道乃成。今六二以阴居阴,复在坤体,志於静退,则是守中未变,不欲相从者也。乖众违时则致危害,故须牵引乃得“吉”而“无咎”也,故曰“引吉无咎”。“孚乃利用禴”者,禴,殷春祭之名也。四时之祭最薄者也。虽乖於众,志须牵引。然居中得正,忠信而行,故可以省薄祭於鬼神也,故曰“孚乃利用禴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引吉无咎”,中未变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中未变也”者,释其所以须引乃吉,良由居中未变。

六三:萃如,嗟如,无攸利。往无咎,小吝。履非其位,以比於四,四亦失位。不正相聚,相聚不正,患所生也。干人之应,害所起也,故“萃如嗟如,无攸利”也。上六亦无应而独立,处极而忧危,思援而求朋,巽以待物者也。与其萃於不正,不若之於同志,故可以往而无咎也。二阴相合,犹不若一阴一阳之应,故有“小吝”也。

[疏]“六三萃如嗟如”至“小吝”。○正义曰:居萃之时,“履非其位,以比於四,四亦失位。不正相聚,相聚不正,患所生也。干人之应,害所起也”,故曰“萃如,嗟如,无攸利”也。“往无咎,小吝”者,“上六亦无应而独立,处极而忧危,思援而求朋,巽以待物者也。与其萃於不正,不若之於同志,故可往而无咎”。但以上六是阴,已又是阴,以“二阴相合,犹不若一阴一阳之应,故有小吝也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往无咎”,上巽也。

[疏]正义曰:以上体柔巽,以求其朋,故三可以往而无咎也。

九四:大吉,无咎。履非其位而下据三阴,得其所据,失其所处。处聚之时,不正而据,故必“大吉”,立夫大功,然后“无咎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以阳处阴,明履非其位,又不据三阴,得其所据,失其所处。处聚之时,不正而据,是其凶也。若以萃之时,立夫大功,获其大吉乃得无咎,故曰“大吉,无咎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大吉无咎”,位不当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位不当”者,谓以阳居阴也。

九五:萃有位,无咎,匪孚。元永贞,悔亡。处聚之时,最得盛位,故曰“萃有位”也。四专而据,己德不行,自守而己,故曰“无咎匪孚”。夫脩仁守正,久必悔消,故曰“元永贞,悔亡”。

[疏]“九五”至“悔亡”。○正义曰:九五处聚之时,最得盛位,故曰“萃有位”也。既得盛位,所以“无咎”。“匪孚”者,良由四专而据,已德化不行,信不孚物,自守而已,故曰“无咎,匪孚”。若能修夫大德,久行其正,则其悔可消,故曰“元永贞,悔亡”。

《象》曰:“萃有位”,志未光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志未光也”者,虽有盛位,然德未行,久乃悔亡。今时志意未光大也。

上六:赍咨涕洟,无咎。处聚之时,居於上极,五非所乘,内无应援。处上独立,近远无助,危莫甚焉。赍咨,嗟叹之辞也。若能知危之至,惧祸之深,忧病之甚,至于涕洟,不敢自安,亦无所不害,故得“无咎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赍咨”者,居萃之时,最处上极,五非所乘,内又无应,处上独立,无其援助,危亡之甚,居不获安,故“赍咨”而嗟叹也。若能知有危亡,惧害之深,忧危之甚,至於涕洟滂沱,如此居不获安,方得无所不害,故“无咎”矣。自目出曰涕,自鼻出曰洟。

《象》曰:“赍咨涕洟”,未安上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未安上”者,未敢安居其上所乘也。

巽下坤上。升:元亨,用见大人,勿恤。巽顺可以升,阳爻不当尊位,无严刚之正,则未免於忧,故用见大人,乃“勿恤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“升,元亨”者,“升”,卦名也。升者,登上之义,升而得大通,故曰“升,元亨”也。“用见大人,勿恤”者,升者,登也。阳爻不当尊位,无刚严之正,则未免於忧,故用见大德之人,然后乃得无忧恤,故曰“用见大人,勿恤”。

南征吉。以柔之南,则丽乎大明也。

[疏]正义曰:非直须见大德之人,复宜適明阳之地。若以阴之阴,弥足其闇也。南是明阳之方,故云“南征吉”也。

《彖》曰:柔以时升。柔以其时,乃得升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升”之为义,自下升高,故就六五居尊,以释名“升”之意。六五以阴柔乏质,起升贵位,若不得时,则不能升耳,故曰“柔以时升”也。

巽而顺,刚中而应,是以大亨。纯柔则不能自升,刚亢则物不从。既以时升,又“巽而顺,刚中而应”,以此而升,故得“大亨”。

[疏]正义曰:此就二体及九二之爻,释“元亨”之德也。“纯柔则不能自升,刚亢则物所不从”。卦体既巽且顺,爻又刚中而应於五,有此众德,故得“元亨”。

“用见大人,勿恤”,有庆也。“南征吉”,志行也。巽顺以升,至于大明,“志行”之谓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用见大人,勿恤有庆”者,以大通之德,“用见大人”,不忧否塞,必致庆善,故曰“有庆也”。“南征吉,志行”者,之於闇昧,则非其本志。今以柔顺而升大明,其志得行也。

《象》曰:地中生木,升。君子以顺德,积小以高大。

[疏]正义曰:“地中生木,升”者,“地中生木”,始於细微,以至高大,故为升象也。“君子以顺德,积小以高大”者,地中生木,始於毫末,终至合抱。君子象之,以顺行其德,积其小善,以成大名,故《系辞》云:“善不积不足以成名”,是也。

初六:允升,大吉。允,当也。巽卦三爻,皆升者也。虽无其应,处《升》之初,与九二、九三合志俱升。当升之时,升必大得,是以“大吉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允,当也。巽卦三爻,皆应升上,而二、三有应於五、六升之不疑。惟初无应於上,恐不得升。当二、三升时,与之俱升,必大得矣,故曰“允升,大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允升大吉”,上合志也。

[疏]正义曰:上谓二、三也,与之合志俱升,乃得“大吉”也。

九二:孚乃利用禴,无咎。与五为应,往必见任。体夫刚德,进不求宠,闲邪存诚,志在大业,故乃利用纳约于神明矣。

[疏]正义曰:九二与五为应,往升於五,必见信任,故曰“孚”。二体刚德,而履乎中,进不求宠,志在大业,用心如此,乃可荐其省约于神明而无咎也,故曰“孚乃利用禴,无咎”。

《象》曰:九二之孚,有喜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有喜也”者,上升则为君所任,荐约则为神所享。斯之为喜,不亦宜乎?

九三:升虚邑。履得其位,以阳升阴,以斯而举,莫之违距,故若“升虚邑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九三履得其位,升於上六,上六体是阴柔,不距於己,若升空虚之邑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升虚邑”,无所疑也。往必得邑。

[疏]正义曰:“无所疑”者,往必得邑,何所疑乎?

六四:王用亨于岐山,吉,无咎。处升之际,下升而进,可纳而不可距也。距下之进,攘来自专,则殃咎至焉。若能不距而纳,顺物之情,以通庶志,则得“吉”而“无咎”矣。岐山之会,顺事之情,无不纳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王用亨于岐山”者,六四处升之际,下体二爻,皆来上升,可纳而不可距,事同文王岐山之会,故曰“王用亨於岐山也”。“吉无咎”者,若能纳而不距,顺物之情,则得吉而无咎,故曰“吉无咎也”。

《象》曰:“王用亨于岐山”,顺事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顺事”者,顺物之情,而立功立事,故曰“顺事”也。

六五:贞吉,升阶。升得尊位,体柔而应,纳而不距,任而不专,故得“贞吉,升阶”而尊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贞吉,升阶”者,六五以柔居尊位,纳於九二,不自专权,故得“贞吉,升阶”。保是尊贵而践阼矣,故曰“贞吉,升阶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贞吉,升阶”,大得志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大得志”者,居中而得其“贞吉”,处尊而保其“升阶”,志大得矣,故曰“大得志”也。

上六:冥升,利于不息之贞。处贞之极,进而不息者也。进而不息,故虽冥犹升也。故施於不息之正则可,用於为物之主则丧矣。终於不息,消之道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冥升”者,冥犹暗也。处升之上,进而不已,则是虽冥犹升也,故曰“冥升”。“利于不息之贞”者,若宴升在上,陵物为主,则丧亡斯及;若洁已脩身,施於为政,则以不息为美,故曰“利於不息之贞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冥升”在上,消不富也。劳不可久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消不富”者,虽为政不息,交免危咎,然劳不可久,终致消衰,故曰“消不富”也。

坎下兑上。困:亨。困必通也。处穷而不能自通者,小人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困”者,穷厄委顿之名,道穷力竭,不能自济,故名为“困”。亨者,卦德也。小人遭困,则“穷斯滥矣”。君子遇之,则不改其操。君子处困而不失,其自通之道,故曰“困,亨”也。

贞,大人吉,无咎。处困而得“无咎”,吉乃免也。

[疏]正义曰:处困而能自通,必是履正体大之人,能济於困,然后得吉而“无咎”,故曰:“贞,大人吉,无咎”也。

有言不信。

[疏]正义曰:处困求济,在於正身脩德。若巧言能辞,人所不信,则其道弥穷,故诫之以“有言不信”也。

《彖》曰:困,刚揜也。刚则揜於柔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就二体以释卦名,兑阴卦为柔,坎阳卦为刚,坎在兑下,是“刚见揜於柔也”。刚应升进,今被柔揜,施之於人,其犹君子为小人所蔽以为困穷矣。

险以说,困而不失其所亨。处险而不改其说,“困而不失其所亨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又就二体名训以释亨德也。坎险而兑说,所以困而能亨者,良由君子遇困,安其所遇,虽居险困之世,不失畅说之心,故曰“险以说,困而不失其所亨”也。

其唯君子乎?贞,大人吉,以刚中也。处困而用刚,不失其中,履正而能体大者也。能正而不能大博,未能说困者也,故曰“贞,大人吉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其唯君子乎”者,结叹处困能通,非小人之事,唯君子能然也。“贞,大人吉,以刚中”者,此就二五之爻,释“贞,大人”之义。刚则正直,所以为贞,中而不偏,所以能大。若正而不大,未能济困,处困能济,济乃得吉而无咎也,故曰“贞,大人吉,以刚中”也。

有言不信,尚口乃穷也。处困而言,不见信之时也。非行言之时,而欲用言以免,必穷宅也。其吉在於“贞、大人”,口何为乎?

[疏]正义曰:处困求通,在於修德非用言以免困。徒尚口说,更致困穷,故曰“尚口乃穷”也。

《象》曰:泽无水,困。君子以致命遂志。泽无水,则水在泽下,水在泽下,困之象也。处困而屈其志者,小人也。“君子固穷”,道可忘乎?

[疏]正义曰:“泽无水,困”者,谓水在泽下,则泽上枯槁,万物皆困,故曰“泽无水困”也。“君子以致命遂志”者,君子之人,守道而死,虽遭困厄之世,期於致命丧身,必当遂其高志,不屈挠而移改也,故曰“致命遂志”也。

初六:臀困于株木,入于幽谷,三岁不觌。最处底下,沈滞卑困,居无所安,故曰“臀困于株木”也。欲之其应,二隔其路,居则困于株木,进不获拯,必隐遯者也,故曰:“入于幽谷”也。困之为道,不过数岁者也。以困而藏,困解乃出,故曰“三岁不觌”也。

[疏]“初六臀困于株”至“三岁不觌”。○正义曰:“臀困于株木”者,初六处困之时,以阴爻最居穷下,沈滞卑困,居不获安,若臀之困于株木,故曰“臀困於株木”也。“入于幽谷”者,有应在四,而二隔之,居则困株,进不获拯,势必隐遯者也,故曰“入于幽谷也”。“三岁不觌”者,困之为道,不过数岁,困穷乃出,故曰“三岁不觌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入于幽谷”,幽不明也。言幽者,不明之辞也。入于不明,以自藏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幽不明”者,《象》辞惟释幽字,言幽者,正是不明之辞,所以入不明,以自藏而避困也。释株者,初不谓之株也。

九二:困于酒食,朱绂方来,利用享祀。征凶,无咎。以阳居阴,尚谦者也。居困之时,处得其中。体夫刚质,而用中履谦,应不在一,心无所私,盛莫先焉。夫谦以待物,物之所归;刚以处险,难之所济。履中则不失其宜,无应则心无私恃,以斯处困,物莫不至,不胜丰衍,故曰“困于酒食”,美之至矣。坎,北方之卦也。朱绂,南方之物也。处困以斯,能招异方者也,故曰“朱绂方来”也。丰衍盈盛,故“利用享祀”。盈而又进,倾之道也。以此而征,凶谁咎乎?故曰“征凶无咎”。

[疏]“九二困于酒食”至“无咎”。○正义曰:“困于酒食”者,九二体刚居阴,处中无应。体刚则健,能济险也。居阴则谦,物所归也。处中则不失其宜,无应则心无私党。处困以斯,物莫不至,不胜丰衍,故曰“困于酒食”也。“朱绂方来,利用享祀”者,绂,祭服也。坎,北方之卦也。绂,南方之物。处困用谦,能招异方者也。故曰“朱绂方来”也。举异方者,明物无不至,酒食丰盈,异方归向,祭则受福,故曰“利用享祀”。“征凶无咎”者,盈而又进,倾败之道,以征必凶,故曰“征凶”。自进致凶,无所怨咎,故曰“无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困于酒食”,中有庆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中有庆”者,言二以中德被物,物之所赖,故曰“有庆”也。

六三:困于石,据于蒺藜,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,凶。石之为物,坚而不纳者也,谓四也。三以阴居阳,志武者也。四自纳初,不受已者。二非所据,刚非所乘。上比困石,下据蒺藜,无应而入,焉得配偶?在困处斯,凶其宜也。

[疏]“六三困于石”至“不见其妻凶”。○正义曰:“困于石,据于蒺藜”者,石之为物,坚刚而不可入也。蒺藜之草,有剌而不可践也。六三以阴居阳,志怀刚武,己又无应,欲上附於四,四自纳於初,不受己者也,故曰“困于石”也。下欲比二,二又刚阳,非己所据,故曰“据于蒺藜”也。“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凶”者,无应而入,难得配偶,譬於入宫,不见其妻,处困以斯,凶其宜也,故曰“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,凶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据于蒺藜”,乘刚也。“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”,不祥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乘刚”者,明二为蒺藜也。“不祥也”者,祥,善也、吉也。不吉,必有凶也。

九四:来徐徐,困于金车。吝,有终。“金车”,谓二也。二刚以载者也,故谓之金车。“徐徐”者,疑惧之辞也。志在於初而隔於二,履不当位,威令不行。弃之则不能,欲往则畏二,故曰“来徐徐,困于金车”也。有应而不能济之,故曰“吝”也。然以阳居阴,履谦之道,量力而处,不与二争,虽不当位,物终与之,故曰“有终”也。

[疏]“九四来徐徐”至“有终”。○正义曰:何氏云:“九二以刚德胜,故曰‘金车’也。”“徐徐”者,疑惧之辞。九四有应於初而碍於九二,故曰“困于金车”。欲弃之,惜其配偶疑惧,而行不敢疾速,故“来徐徐”也。有应而不敢往,可耻可恨,故曰“吝”也。以阳居阴,不失谦道,为物之所与,故曰“有终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来徐徐”,志在下也。下谓初也。虽不当位,有与也。

[疏]正义曰“有与”者,位虽不当,执谦之故,物所与也。

九五:劓刖,困于赤绂,乃徐有说,利用祭祀。以阳居阳,任其壮者也。不能以谦致物,物则不附。忿物不附而用其壮猛,行其威刑,异方愈乖,遐迩愈叛。刑之欲以得,乃益所以失也,故曰“劓刖,困于赤绂”也。二以谦得之,五以刚失之,体在中直,能不遂迷困而徐能用其道者也。致物之功,不在於暴,故曰“徐”也。困而后乃徐,徐则有说矣,故曰“困于赤绂,乃徐有说”也。祭祀,所以受福也。履夫尊位,困而能改,不遂其迷以斯祭,祀必得福焉,故曰“利用祭祀”也。

[疏]“九五”至“利用祭祀”。○正义曰:九五以阳居阳,用其刚壮,物不归已。见物不归,而用威刑,行其“劓刖”之事。既行其威刑,则“异方愈乖,遐迩愈叛”。兑为西方之卦,赤绂南方之物,故曰“劓刖,困於赤绂”也。此卦九二为以阳居阴,用其谦退,能招异方之物也。此言九五刚猛,不能感异方之物也。若但用其中正之德,招致於物,不在速暴而徐徐,则物归之而有说矣,故曰“乃徐有说”也。居得尊位,困而能反,不执其迷,用其祭祀,则受福也。

象曰:“劓刖”,志未得也。“乃徐有说”,以中直也。“利用祭祀”,受福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志未得也”者,由物不附己,己德未得,故曰“志未得”也。“乃徐有说,以中直也”者,居中得直,不贪不暴,终得其应,乃宽缓修其道德,则得喜说,故云“乃徐有说,以中直也”。“利用祭祀,受福”者,若能不遂迷志,用其中正,则异方所归,祭则受福,故曰“利用祭祀,受福”也。

上六:困于葛藟,于臲卼,曰动悔、有悔,征吉。居困之极,而乘於刚,下无其应,行则愈绕者也。行则缠绕,居不获安,故曰“困于葛藟于臲卼”也。下句无困,因於上也。处困之极,行无通路,居无所安,困之至也。凡物穷则思变,困则谋通,处至困之地,用谋之时也。“曰”者,思谋之辞也。谋之所行,有隙则获,言将何以通至困乎?“曰动悔”,令生有悔,以征则济矣,故曰“动悔有悔,征吉”也。

[疏]“上六困于葛藟”至“征吉”。○正义曰:葛藟,引蔓缠绕之草,臲卼,动摇不安之辞。上六处困之极,极困者也。而乘於刚,下又无应,行则缠绕,居不得安,故院“困於葛藟於臲卼”也。应亦言“困於臲卼”,“困”因於上,省文也。“凡物穷则思变,困则谋通,处至困之地”,是用谋策之时也。“曰”者,思谋之辞也。谋之所行,有隙则获,言将何以通至困乎?为之谋曰:必须发动其可悔之事,令其有悔可知,然后处困求通,可以行而获吉,故曰“动悔,有悔,征吉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困于葛藟”,未当也。所处未当,故致此困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未当也”者,处於困极,而又乘刚,所处不当,故致此困也。

“动悔,有悔”,吉行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吉行”者,知悔而征,行必获吉也。

巽下坎上。井:改邑不改井,井,以不变为德者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井”者,物象之名也。古者穿地取水,以瓶引汲,谓之为井。此卦明君子脩德养民,有常不变,终始无改,养物不穷,莫过乎井,故以修德之卦取譬名之“井”焉。“改邑不改井”者,以下明“井”有常德,此明“井”体有常,邑虽迁移而“井体”无改,故云“改邑不改井”也。

无丧无得,德有常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明井用有常德,终日引汲,未尝言损;终日泉注,未尝言益,故曰“无丧无得”也。

往来井井。不渝变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明性常。“井井”,絜静之貌也。往者来者,皆使洁静,不以人有往来,改其洗濯之性,故曰“往来井井”也。

汔至亦未繘井,巳来至而未出井也。羸其瓶,凶。井道以巳出为功也。几至而覆,与未汲同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下明井诫,言井功难成也。汔,几也。几,近也。繘,绠也。虽汲水以至井上,然绠出犹未离井口,而钩羸其瓶而覆之也。弃其方成之功,虽有出井之劳,而与未汲不异,喻今人行常德,须善始令终。若有初无终,则必致凶咎,故曰“汔至亦未繘井,羸其瓶,凶”。言“亦”者,不必之辞,言不必有如此不克终者。计获一瓶之水,何足言凶?以喻人之修德不成,又云但取喻人之德行不恒,不能慎终如始,故就人言凶也。

《彖》曰:巽乎水而上水,井。音举上之上。

[疏]“《彖》曰”至“水井”。○正义曰:此就二体释“井”之名义。此卦坎为水在上,巽为木在下,又巽为入,以木入於水而又上水,井之象也。○注“音举上之上”。○正义曰:嫌读为去声,故音之也。

井养而不穷也,“改邑不改井”,乃以刚中也。以刚处中,故能定居其所而不变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井养而不穷”者,叹美井德,愈汲愈生,给养於人,无有穷巳也。“改邑不改井,乃以刚中也”者,此释井体有常,由於二五也。二五以刚居中,故能定居其所而不改变也。不释“往来”二德者,无丧无得,“往来井井”,皆由此刚居中,更无他义,故不具举《经》文也。

“汔至亦未繘井”,未有功也。井以巳成为功。

[疏]正义曰:水未及用,则井功未成,其犹人德事被物,亦是功德未就也。

“羸其瓶”,是以凶也。

[疏]正义曰:汲水未出而覆,喻脩德未成而止,所以致凶也。

《象》曰:木上有水,井,君子以劳民劝相。“木上有水”,井之象也。上水以养,养而不穷者也。相犹助也。可以劳民劝助,莫若养而不穷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木上有水”,则是上水之象,所以为井。“君子以劳民劝相”者,劳谓劳赉,相犹助也。井之为义,汲养而不穷,君子以劳来之恩,勤恤民隐,劝助百姓,使有成功,则此养而不穷也。

初六:井泥不食,旧井无禽。最在井底,上又无应,沈滞滓秽,故曰“井泥不食”也。井泥而不可食,则是久井不见渫治者也。久井不见渫治,禽所不向,而况人乎?一时所共弃舍也。井者不变之物,居德之地,恒德至贱,物无取也。

[疏]“初六并泥”至“无禽”。○正义曰:初六“最处井底,上又无应,沈滞滓秽”,即是井之下泥污,不堪食也,故曰“井泥不食”也。井泥而不可食,即是“久井不见渫治,禽所不向,而况人乎?故曰“旧井无禽”也。○注“井者不变之物”。○正义曰:“井者不变之物,居德之地”者,《繇》辞称“改邑不改井”,故曰“井者,不变之物,居德”者,《系辞》又云:“井,德之地”,故曰“居德之地”也。《注》言此者,明井既有不变,即是有恒,既居德地,即是用德也。今居穷下,即是恒德至贱,故物无取也,禽之与人,皆共弃舍也。

《象》曰:“井泥不食”,下也。“旧井无禽”,时舍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下也”者,以其最在井下,故为井泥也。“时舍也”者,以既非食,禽又不向,即是一时共弃舍也。

九二:井谷射鲋,瓮敝漏。谿谷出水,从上注下,水常射焉。井之为道,以下给上者也。而无应於上,反下与初,故曰“井谷射鲋”。鲋,谓初也。失井之道,水不上出,而反下注,故曰“瓮敝漏”也。夫处上宜下,处下宜上,井巳下矣,而复下注,其道不交,则莫之与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井谷射鲋”者,井之为德,以下汲上。九二上无其应,反下比初,施之於事,正似谷中之水,下注敝鲋,井而似谷,故曰“井谷射鲋”也。鲋谓初也。子夏《传》云:“井中虾<虫麻>,呼为鲋鱼也。”“瓮敝漏”者,井而下注,失井之道,有似瓮敝漏水,水漏下流,故曰“瓮敝漏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井谷射鲋”,无与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无与也”者,井既处下,宜应汲上。今反养下,则不与上交,物莫之与,故曰“无与也”。

九三:井渫不食,为我心恻,可用汲。王明,并受其福。渫,不停污之谓也。处下卦之上,复得其位,而应於上,得井之义也。当井之义而不见食,脩巳全洁而不见用,故“为我心恻”也。为,犹使也。不下注而应上,故“可用汲”也。王明则见照明,既嘉其行,又钦其用,故曰“王明,并受其福”也。

[疏]“九三井渫不食”至“王明并受其福”。○正义曰:“井渫不食”者,渫,治去秽污之名也。井被渫治,则清洁可食。九三处下卦之上,异初六“井泥”之时,得位而有应於上,非“射鲋”之象。但井以上出为用,犹在下体,未有成功。功既未成,井虽渫治,未食也。故曰“井渫不食”也。“为我心恻”者,为,犹使也。井渫而不见食,犹人脩巳全洁而不见用,使我心中恻怆,故曰“为我心恻”也。“可用汲,王明,并受其福”者,不同九二下注而不可汲也,有应於上,是可汲也。井之可汲,犹人可用。若不遇明王,则滞其才用。若遭遇贤主,则申其行能贤主既嘉其行,又钦其用,故曰“可用汲,王明,并受其福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井渫不食”,行恻也。行感於诚,故曰“恻也”。求“王明”,受福也。

六四:井甃,无咎。得位而无应,白守而不能给上,可以修井之坏,补过而巳。

[疏]正义曰:“六四,井甃无咎”者,案:子夏《传》曰:“甃亦治也,以砖垒井,脩井之坏,谓之为甃。”六四得位而无应,自守而巳,不能给上,可以脩井崩坏。施之於人,可以脩德补过,故曰“井甃无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井甃无咎”,脩井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脩井”者,但可脩井之坏,未可上给养人也。

九五:井洌寒泉,食。洌,絜也。居中得正,体刚不挠,不食不义,中正高絜,故“井洌寒泉”,然后乃“食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馀爻不当贵位,但脩德以待用。九五为卦之主,择人而用之。洌,絜也。九五居中得正,而体刚直。既体刚直,则不食污秽,必须井絜而寒泉,然后乃食。以言刚正之主,不纳非贤,必须行絜才高,而后乃用,故曰“井洌寒泉,食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寒泉”之食,中正也。

[疏]正义曰:以“中正”者,若非居中得正,则任用非贤,不能要待寒泉,然后乃食也。必言“寒泉”者,清而冷者,水之本性,遇物然后浊而温,故言寒泉以表絜也。

上九:井收。勿幕有孚,元吉。处井上极,水巳出井,井功大成,在此爻矣,故曰“井收”也。群下仰之以济,渊泉由之以通者也。幕犹覆也。不擅其有,不私其利,则物归之,往无穷矣,故曰“勿幕有孚,元吉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收,式胄反。凡物可收成者,则谓之收,如五穀之有收也。上六,处井之极,“水巳出井,井功大成”者也,故曰“井收”也。“勿幕有孚,元吉”者,幕,覆也。井功巳成,若能不擅其美,不专其利,不自掩覆,与众共之,则为物所归,信能致其大功,而获元吉,故曰“勿幕有孚,元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元吉”在上,大成也。

[疏]正义曰:上六所以能获“元吉”者,只为居“井”之上,并功大成者也。

离下兑上。革:巳日乃孚,元亨利贞,悔亡。夫民可与习常,难与適变;可与乐成,难与虑始。故革之为道,即日不孚,“巳日乃孚”也。孚,然后乃得“元亨利贞,悔亡”也。巳日而不孚,革不当也。悔吝之所生,生乎变动者也。革而当,其悔乃亡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革”者,改变之名也。此卦明改制革命,故名“革”也。“巳日乃孚”者,夫民情“可与习常,难与適变,可与乐成,难与虑始”。故革命之初,人未信服,所以“即日不孚,巳日乃孚”也。“元亨利贞悔亡”者,为革而民信之,然后乃得大通而利正也。悔吝之所生,生乎变动,革之为义,变动者也。革若不当,则悔吝交及,如能大通利贞,则革道当矣。为革而当,乃得亡其悔吝,故曰“元亨,利贞,悔亡”。

《彖》曰:革,水火相息,二女同居,其志不相得,曰“革”。凡不合,然后乃变生,变之所生,生於不合者也。故取不合之象以为“革”也。“息”者,生变之谓也,火欲上而泽欲下,水火相战,而后生变者也。“二女同居”,而有水火之性,近而不相得也。

[疏]“《彖》曰”至“其志不相得曰革”。○正义曰:此就二体释卦名也。水火相息,先就二象明《革》.息。生也。火本乾燥。泽本润湿。燥湿殊性。不可共处。若其共处,必相侵克。既相侵克,其变乃生,变生则本性改矣。水热而成汤,火灭而气冷,是谓“革”也。“二女同居”者,此就人事明“革”也。中、少二女而成一卦,此虽形同而志革也。一男一女,乃相感应,二女虽复同居,其志终不相得。志不相得,则变必生矣,所以为“革”。

“巳曰乃孚”,革而信之。文明以说,大亨以正,革而当,其悔乃亡。夫所以得革而信者,“文明以说”也。“文明以说”,履正而行,以斯为革,应天顺民,大亨以正者也。革而大亨以正,非当如何?

[疏]“巳日乃孚”至“其悔乃亡”。○正义曰:“巳日乃孚,革而信”者,释“革”之为义,革初未孚,巳日乃信也。“文明以说”者,此举二体上释“革而信”,下释四德也。能思文明之德以说於人,所以革命而为民所信也。“大亨以正”者,民既说文明之德而从之,所以大通而利正也。“革而当,其悔乃亡”者,为革若合於大通而利正,可谓当矣。革而当理,其悔乃亡消也。

天地革而四时成,汤武革命,顺乎天而应乎人,革之时大矣哉!

[疏]“天地革而四时成”至“大矣哉”。○正义曰:“天地革而四时成”者,以下广明《革》义,此先明“天地革”者,天地之道,阴阳升降,温暑凉寒,迭相变革,然后四时之序皆有成也。“汤武革命,顺乎天而应乎人”者,以明人革也。夏桀、殷纣,凶狂无度,天既震怒,人亦叛亡。殷汤、周武,聪明睿智,上顺天命,下应人心,放桀鸣条,诛纣牧野,革其王命,改其恶俗,故曰“汤武革命,顺乎天而应乎”。人计王者相承,改正易服,皆有变革,而独举汤、武者,盖舜、禹禅让,犹或因循,汤、武干戈,极其损益,故取相变甚者,以明人革也。“革之时大矣哉”者,备论革道之广讫,总结叹其大,故曰“大矣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泽中有火,革。君子以治明时。历数时会,存乎变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泽中有火,革”者,火在泽中,二性相违,必相改变,故为革象也。“君子以治历明时”者,天时变改,故须历数,所以君子观兹革象,脩治历数,以明天时也。

初九:巩用黄牛之革。在革之始,革道未成,固夫常中,未能应变者也。此可以守成,不可以有为也。巩,固也。黄,中也。牛之革,坚仞不可变也。固之所用常中,坚仞不肯变也。

[疏]正义曰:巩,固也。黄,中也。牛革,牛皮也。“革”之为义,变改之名,而名皮为革者,以禽兽之皮,皆可“从革”,故以喻焉。皮虽从革之物,然牛皮坚仞难变。初九在革之始,革道未成,守夫常中,未能应变,施之於事,有似用牛皮以自固,未肯造次以从变者也,故曰“巩用黄牛之革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巩用黄牛”,不可以有为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不可以有为”者,“有为”谓適时之变,有所云为也。既坚忍自固,可以守常,“不可以有为也”。

六二:巳日乃革之,征吉,无咎。阴之为物,不能先唱,顺从者也。不能自革,革巳乃能从之,故曰“巳日乃革之”也。二与五虽有水火殊体之异,同处厥中,阴阳相应,往必合志不忧咎也,是以征吉而无咎。

[疏]“六二巳日”至“无咎”。○正义曰:“巳日乃革之”者,阴道柔弱,每事顺从,不能自革,革巳日乃能从之,故曰“巳日乃革之”。“征吉,无咎”者,与五相应,“同处厥中,阴阳相应,往必合志,不忧咎也”,故曰“征吉,无咎”。二五虽是相应,而水火殊体,嫌有相克之过。故曰“无咎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巳日革之”,行有嘉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行有嘉”者,往应见纳,故行有嘉庆也。

九三:征凶,贞厉。革言三就,有孚。巳处火极,上卦三爻,虽体水性,皆“从革”者也。自四至上,从命而变,不敢自违,故曰“革言三就”。其言实诚,故曰“有孚”。“革言三就有孚”而犹征之,凶其宜也。

[疏]正义曰:九三阳爻刚壮,又居火极,火性炎上,处革之时,欲征之使革。征之非道,则正之危也,故曰“征凶,贞厉”。所以征凶致危者,正以水火相息之物,既处於火极上之三爻,水在火上,皆“从革”者也。“自四至上,从命而变”,不敢有违,则“从革”之言三爻并成就不虚,故曰“革言三就”,其言实诚,故曰“有孚”也。既“革言三就有孚”,“从革”巳矣,而犹征之,则凶,所以“征凶”而“厉贞”。

《象》曰:“革言三就”,又何之矣。

[疏]正义曰:“又何之矣”者,征之本为不从,既“革言三就”,更又何往征伐矣。

九四:悔亡,有孚改命,吉。初九处下卦之下,九四处上卦之下,故能变也。无应,悔也。与水火相比,能变者也,是以“悔亡”。处水火之际,居会变之始,能不固吝,不疑於下,信志改命,不失时愿,是以“吉”也。有孚则见信矣。见信以改命,则物安而无违,故曰“悔亡,有孚改命,吉”也。处上体之下,始宣命也。

[疏]正义曰:九四与初,同处卦下。初九处下卦之下,革道未成,故未能变。九四处上卦之下,所以能变也。无应,悔也,能变,故“悔亡”也。处水火之际,“居会变之始,能不固吝,不疑於下”,信彼改命之志,而能从之,合於时愿,所以得吉,故曰“有孚改命,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改命”之吉,信志也。“信志”而行。

[疏]正义曰:“信志”者,信下之志而行其命也。

九五:大人虎变,未占有孚。“未占而孚”,合时心也。

[疏]正义曰:九五居中处尊,以大人之德为革之主,损益前王,创制立法,有文章之美,焕然可观,有似“虎变”,其文彪炳。则是汤、武革命,广大应人,不劳占决,信德自著,故曰“大人虎变,未占有孚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大人虎变”,其文炳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其文炳”者,义取文章炳著也。

上六:君子豹变,小人革面。居变之终,变道巳成,君子处之,能成其文。小人乐成,则变面以顺上也。

[疏]正义曰:上六居革之终,变道巳成,君子处之,虽不能同九五革命创制,如虎文之彪炳,然亦润色鸿业,如豹文之蔚缛,故曰“君子豹变”也。“小人革面”者,小人处之,但能变其颜面,容色顺上而巳,故曰“小人革面”也。

征凶,居贞吉。改命创制,变道巳成,功成则事损,事损则无为。故居则得正而吉,征则躁扰而凶也。

[疏]正义曰:革道巳成,宜安静守正,更有所征则凶,居而守正则吉,故曰“征凶,居贞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君子豹变”,其文蔚也。“小人革面”,顺以从君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其文蔚”者,明其不能大变,故文炳而相映蔚也。“顺以从君”者,明其不能润色立制,但顺而从君也。

巽下离上。鼎:元吉,亨。革去故而鼎取新,取新而当其人,易故而法制齐明,吉然后乃亨,故先“元吉”而后“亨”也。鼎者,成变之卦也。革既变矣,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。变而无制,乱可待也。法制应时,然后乃吉;贤愚有别,尊卑有序,然后乃亨,故先“元吉”而后乃“亨”。

[疏]正义曰:鼎者,器之名也。自火化之后铸金,而为此器以供烹饪之用,谓之为鼎。亨饪成新,能成新法。然则鼎之为器,且有二义:一有亨饪之用,二有物象之法,故《彖》曰“鼎,象也,明其有法象也”。《杂卦》曰“革去故”而“鼎取新”,明其亨饪有成新之用。此卦明圣人革命,示物法象,惟新其制,有“鼎”之义,“以木巽火”,有“鼎”之象,故名为《鼎》焉。变故成新,必须当理,故先元吉而后乃亨,故曰“鼎,元吉,亨”也。

《彖》曰:鼎,象也。法象也。

[疏]正义曰:明鼎有亨饪成新之法象也。

以木巽火,亨饪也。“亨饪”,鼎之用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饪之用,此就用释卦名也。

圣人亨,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养圣贤。亨者,鼎之所为也。“革去故”而鼎成新,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。去故取新,圣贤不可失也。饪,孰也。天下莫不用之,而圣人用之,乃上以享上帝,而下以“大亨”养圣贤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明鼎用之美。亨饪所须,不出二种,一供祭祀,二当宾客。若祭祀则天神为大,宾客则圣贤为重,故举其重大,则轻小可知。享帝直言“亨”,养人则言“大亨”者,享帝尚质,特性而已,故直言“亨”。圣贤既多,养须饱饫,故“亨”上加“大”字也。

巽而耳目聪明。圣贤获养,则巳不为而成矣,故“巽而耳目聪明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明鼎用之益。言圣人既能谦巽大养圣贤,圣贤获养,则忧其事而助於巳,明目达聪,不劳己之聪明,则“不为而成矣”。

柔进而上行,得中而应乎刚,是以元亨。谓五也。有斯二德,故能成新,而获“大亨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就六五释“元吉亨”,以柔进上行,体巳获通,得中应刚,所通者大,故能制法成新,而获“大亨”也。

《象》曰木上有火,鼎。君子以正位凝命。凝者,严整之貌也。鼎者,取新成变者也。“革去故”而鼎成新。“正位”者,明尊卑之序也。“凝命”者,以成教命之严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木上有火”,即是“以木巽火”,有亨饪之象,所以为鼎也。“君子以正位凝命”者,凝者,严整之貌也。鼎既成新,即须制法。制法之美,莫若上下有序,正尊卑之位,轻而难犯,布严凝之命,故君子象此以“正位凝命”也。

初六:鼎颠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凡阳为实而阴为虚,鼎之为物,下实而上虚。而今阴在下,则是为覆鼎也,鼎覆则趾倒矣。否谓不善之物也。取妾以为室主,亦“颠趾”之义也。处鼎之初,将在纳新,施颠以出秽,得妾以为子,故“无咎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鼎颠趾”,趾,足也。凡阳为实而阴为虚,鼎之为物,下实而上虚。初六居鼎之始,以阴处下,则是下虚上实,而鼎足倒矣,故曰“鼎颠趾”也。“利出否”者,否者不善之物,鼎之倒趾,失其所利,鼎覆而不失其利,在於写出否秽之物也,故曰“利出否也”。“得妾以其子,无咎”者,妾者侧媵,非正室也。施之於人,正室虽亡,妾犹不得为室主。妾为室主,亦犹鼎之颠趾,而有咎过。妾若有贤子,则母以子贵,以之继室,则得“无咎”,故曰“得妾以其子,无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鼎颠趾”,未悖也。倒以写否,故未悖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未悖也”者,倒趾以出否,未为悖逆也。

“利出否”,以从贵也。弃秽以纳新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以从贵”者,旧,秽也。新,贵也。弃秽纳新,所以“从贵”也。然是去妾之贱名而为室主,亦从子贵也。

九二:鼎有实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以阳之质,处鼎之中,有实者也。有实之物,不可复加,益之则溢,反伤其实。“我仇”,谓五也。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,则我不溢,得全其吉也。

[疏]正义曰:实谓阳也。仇是匹也。即,就也。九二以阳之质,居鼎之中,“有实”者也,故曰“鼎有实”也。有实之物,不可复加也。加之则溢,而伤其实矣。六五我之仇匹,欲来应我,“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,则我不溢”而“全其吉”也,故曰“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”。

《象》曰:“鼎有实”,慎所之也。有实之鼎,不可复有所取。才任巳极,不可复有所加。

[疏]正义曰:“慎所之”者,之,往也。自此巳往,所宜慎之也。

“我仇有疾”,终无尤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终无尤也”者,五既有乘刚之疾,不能加我,则我“终无尤也”。

九三: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。方雨亏悔,终吉。“鼎”之为义,虚中以待物者也。而三处下体之上,以阳居阳,守实无应,无所纳受。耳宜空以待铉,而反全其实塞,故曰“鼎耳革,其行塞”,虽有雉膏,而终不能食也。雨者,阴阳交和,不偏亢者也,虽体阳爻,而统属阴卦。若不全任刚亢,务在和通,“方雨”则悔亏,终则吉也。

[疏]“九三鼎耳革”至“终吉”。○正义曰:“鼎耳革其行塞”者,“鼎”之为义,下实上虚,是空以待物者也。“鼎耳”之用,亦宜空以待铉。今九三处下体之上,当此鼎之耳,宜居空之地,而以阳居阳,是以实处实者也。既实而不虚,则变革鼎耳之常义也。常所纳物受铉之处,今则塞矣,故曰“鼎耳革,其行塞”也。“雉膏不食”者,非有体实不受,又上九不应於己,亦无所纳,虽有其器,而无所用,虽有雉膏,而不能见食也,故曰:“雉膏不食。”“方雨亏悔,终吉”者,“雨者,阴阳交和,不偏亢者也。虽体阳爻,而统属阴卦。若不全任刚亢,务在和通”,方欲为此和通,则悔亏而终获吉,故曰“方雨亏悔,终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鼎耳革”,失其义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失其义也”者,失其虚中纳受之义也。

九四: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,既承且施,非巳所堪,故曰“鼎折足”也。初已“出否”,至四所盛,则巳絜矣,故曰“覆公餗”也。渥,沾濡之貌也。既“覆公餗”,体为渥沾,知小谋大,不堪其任,受其至辱,灾及其身,故曰“其形渥,凶”也。

[疏]“九四鼎折足”至“其形渥凶“。○正义曰:“鼎折足,覆公餗”者,餗,糁也。八珍之膳,鼎之实也。初以“出否”,至四所盛,故当馨絜矣,故以“餗”言之。初处下体之下,九四处上体之下,上有所承而又应初,下有所施,既承且施,非己所堪,故曰“鼎折足”。鼎足既折,则“覆公餗”也。“渥,沾濡之貌也。既覆公餗”,体则渥霑也。施之於人,知小而谋大,力薄而任重,如此必受其至辱,灾及其身也,故曰“其形渥,凶”。

《象》曰:“覆公餗”,信如何也。不量其力,果致凶灾,信之如何?

[疏]正义曰:“信如何也”者,言不能治之於未乱,既败之后,乃责之云:不量其力,果致凶灾,灾既及矣,信如之何也?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。

六五:鼎黄耳金铉,利贞。居中以柔,能以通理,纳乎刚正,故曰“黄耳金铉,利贞”也。耳黄,则能纳刚正以自举也。

[疏]正义曰: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铉所以贯鼎而举之也。五为中位,故曰“黄耳”。应在九二,以柔纳刚,故曰“金铉”。所纳刚正,故曰“利贞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鼎黄耳”,中以为实也。以中为实,所受不妄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中为实也”者,言六五“以中为实,所受不妄也”。

上九:鼎玉铉,大吉,无不利。处鼎之终,鼎道之成也。居鼎之成,体刚履柔,用劲施铉,以斯处上,高不诫亢,得夫刚柔之节,能举其任者也。应不在一,则应所不举,故曰“大吉,无不利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鼎玉铉”者,玉者,坚刚而有润者也。上九居鼎之终,鼎道之成,体刚处柔,则是用玉铉以自举者也,故曰“鼎玉铉”也。“大吉,无不利”者,应不在一,即靡所不举,故得“大吉”而“无不利”。

《象》曰:玉铉在上,刚柔节也。

[疏]正义曰“刚柔节”者,以刚履柔,虽复在上,不为《乾》之“亢龙”,故曰“刚柔节”也。

震下震上。震:亨。惧以成,则是以亨。

[疏]正义曰:震,动也。此,由惧而获通,所以震有亨德,故曰“震亨”也。

震来虩虩,笑言哑哑。震之为义,威至而后乃惧也,故曰“震来虩虩”,恐惧之貌也。震者,惊骇怠惰以肃解慢者也,故“震来虩虩,恐致福也。笑言哑哑,后有则也”。

[疏]正义曰:“虩虩”,恐惧之貌也。“哑哑”,笑语之声也。“震”之为用,天之威怒,所以肃整怠慢,故迅雷风烈,君子为之变容,施之於人事,则是威严之教行於天下也。故震之来也,莫不恐惧,故曰“震来虩虩”也。物既恐惧,不敢为非,保安其福,遂至笑语之盛,故曰“笑言哑哑”也。

震惊百里,不丧匕鬯。威震惊乎百里,则是可以不丧七鬯矣。匕,所以载鼎实;鬯,香酒,奉宗庙之盛也。

[疏]“震惊百里,不丧七鬯”。○正义曰:匕,所以载鼎实;鬯,香酒也。奉宗庙之盛者也。震卦施之於人,又为长子,长子则正体於上,将所传重,出则抚军,守则监国,威震惊於百里,可以奉承宗庙,彝器粢盛,守而不失也,故曰“震惊百里,不丧七鬯”。○注“威震惊乎百里”至“宗庙之盛也”。○正义曰:先儒皆云:雷之发声,闻乎百里。故古帝王制国,公侯地方百里,故以象焉。窃谓天之震雷,不应止闻百里,盖以古之启土,百里为极。文王作《繇》在殷时,明长子威震於一国,故以“百里”言之也。“匕所以载鼎实,鬯香酒”者,陆绩云:“匕者棘匕,桡鼎之器。”先儒皆云:匕形似毕,但不两岐耳。以棘木为之,长三尺,刊柄与末。《诗》云“有捄棘匕”是也。用棘者,取其赤心之义。祭祀之礼,先烹牢於镬,既纳诸鼎而加幂焉。将荐乃举幂,而以匕出之,升于俎上,故曰“匕所以载鼎实”也。鬯者,郑玄之义,则为秬黍之酒,其气调畅,故谓之“鬯”。《诗传》则为鬯是香草。案:王度《记》云:“天子鬯,诸侯薰,大夫兰。”以例而言之,则鬯是草明矣。今特言“匕鬯”者,郑玄云:“人君於祭祀之礼,尚牲荐鬯而巳,其馀不足观也。”

《彖》曰:“《震》,亨。”“震来虩虩”,恐致福也。“笑言哑哑”,后有则也。“震惊百里”,惊远而惧迩也。威灵惊乎百里,则惰者惧於近也。

[疏]“《彖》曰震亨”至“惧迩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震亨”者,卦之名德。但举《经》而不释名德所由者,正明由惧得通,故曰“震亨”,更无他义。或本无此二字。“震来虩虩,恐致福也”者,威震之来,初虽恐惧,能因惧自修,所以致福也。”笑言哑哑,后有则也”者,因前恐惧自修,未敢宽逸,致福之后,方有“笑言”。以曾经戒惧,不敢失则,必时然后言,乐然后笑,故曰“笑言哑哑,后有则也”。“震惊百里,惊远而惧迩”者,言威震惊於百里之远,则惰者恐惧於近也。

出,可以守宗庙社稷,以为祭主也。明所以堪长子之义也。“不丧匕鬯”,则巳“出可以守宗庙”。

[疏]“出可以守宗庙”至“为祭主也”。○正义曰:释“不丧匕鬯”之义也。出,谓君出巡狩等事也。君出,则长子留守宗庙社稷,摄祭主之礼事也。○注“巳出”。○正义曰:“巳出”谓君也。

《象》曰:洊雷,震。君子以恐惧脩省。

[疏]正义曰:洊者,重也,因仍也。雷相因仍,乃为威震也。此是重震之卦,故曰“洊雷震”也。“君子以恐惧修省”者,君子恒自战战兢兢,不敢懈惰,今见天之怒,畏雷之威,弥自脩身省察己过,故曰“君子以恐惧脩省”也。

初九:“震来虩虩”,后“笑言哑哑”,吉。体夫刚德,为卦之先,能以恐惧脩其德也。

[疏]正义曰:初九刚阳之德,为一卦之先,刚则不闇於几,先则能有前识。故处震惊之始,能以恐惧自脩,而获其吉,故曰“震来虩虩,后笑言哑哑,吉”。此爻辞两句,既与卦同,《象》辞释之,又与《彖》不异者,盖卦主威震之功,令物恐惧致福,爻论遇震而惧、脩省致福之人,卦则自震言人,爻则据人威震,所说虽殊,其事一也。所以爻卦二辞,本未俱等,其犹《屯卦》初九,与卦俱称“利建侯”。然卦则凡举屯时,宜其有所封建,爻则“以贵下贱”,则是堪建之人,此《震》之初九,亦其类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震来虩虩,恐致福也。笑言哑哑,后有则也。”

六二:震来厉,亿丧贝。跻于九陵,勿逐,七日得。“震”之为义,威骇怠懈,肃整惰慢者也。初幹其任而二乘之,“震来”则危,丧其资货,亡其所处矣,故曰“震来厉,亿丧贝”。亿,辞也。贝,资货、粮用之属也。犯逆受戮,无应而行,行无所舍。威严大行,物莫之纳,无粮而走。虽复超越陵险,必困于穷匮,不过七日,故曰“勿逐,七日得”也。

[疏]“六二震来厉亿”至“勿逐七日得”。○正义曰:“震来厉,亿丧贝”者,“亿,辞也。贝,资货粮用之属”。震之为用,本威惰慢者也。初九以刚处下,闻震而惧,恐而致福,即是有德之人。六二以阴贱之体,不能敬於刚阳,尊其有得,而反乘之,是傲尊陵贵,为天所诛。震来则有危亡,丧其资货,故曰“震来厉,亿丧贝”也。“跻于九陵,勿逐,七日得”者,跻,升也。“犯逆受戮,无应而行,行无所舍。威严大行,物莫之纳”。既丧资货,“无粮而走,虽复超越陵险,必困於穷匮,不过七日”,为有司所获矣,故曰“跻於九陵,勿逐,七日得”。

《象》曰:“震来厉”,乘刚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乘刚也”者,只为乘於刚阳,所以犯逆受戮也。

六三:震苏苏,震行无眚。不当其位,位非所处,故惧“苏苏”也。而无乘刚之逆,故可以惧行而“无眚”也。

[疏]“六三震苏苏,震行无眚”。○正义曰:苏苏,畏惧不安之貌。六三居不当位,故震惧而“苏苏”然也。虽不当位,而无乘刚之逆,故可以惧行而无灾眚也。故曰“震苏苏,震行无眚”也。○注“故惧”。○正义曰:验《注》以训震为惧,盖惧不自为惧,由震故惧也。自下爻辞,皆以震言惧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震苏苏”,位不当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位不当”者,其犹窃位者,遇威严之世,不能自安也。

九四:震遂泥。处四阴之中,居恐惧之时,为众阴之主,宜勇其身,以安於众。若其震也。遂困难矣。履夫不正不能除恐,使物安已,德未光也。

[疏]正义曰:九四处四阴之中,“为众阴之主”,当恐惧之时,“宜勇其身,以安於众”。若其自怀震惧,则遂滞溺而困难矣,故曰“震遂泥”也。然四失位违中,则是有罪自惧,遂沈泥者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震遂泥”未光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未光也”者,身既不正,不能除恐,使物安己,是道德未能光大也。

六五:震往来厉,意无丧,有事。往则无应,来则乘刚,恐而往来,不免於危。夫处震之时,而得尊位,斯乃有事之机也。而惧往来,将丧其事,故曰“亿无丧,有事也”。

[疏]正义曰:“震往来厉”者,六五“往则无应,来则乘刚,恐而往来,不免於咎”,故曰“震往来厉”也。“亿无丧有事”者,“夫处震之时,而得尊位,斯乃有事之机”,而惧以往来,“将丧其事”,故戒之曰“亿无丧,有事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震往来厉”,危行也。其事在中,大无丧也。大则无丧,往来乃危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危行也”者,怀惧往来,是致危之行。“其事在中,大无丧也”者,六五居尊,当有其事,在於中位,得建大功。若守中建大,则“无丧有事”。若恐惧往来,则致危无功也。

上六:震索索,视矍矍,征凶。震不于其躬,于其邻,无咎。婚媾有言。处震之极,极震者也。居震之极,求中未得,故惧而“索索”,视而“矍矍”,无所安亲也。已处动极而复征焉,凶其宜也。若恐非已造,彼动故惧,惧邻而戒,合於备预,故“无咎”也。极惧相疑,故虽“婚媾”而“有言”也。

[疏]“上六震索索”至“婚媾有言”。○正义曰:“震索索,视矍矍”者,索索,心不安之貌,矍矍,视不专之容。上六处震之极,极震者也。既居震位,欲求中理以自安而未能得,“故惧而索索,视而矍矍,无所安亲”。“征凶”者,夫“处动惧之极而复征焉,凶其宜也”,故曰“征凶”也。“震不于其躬,于其邻,无咎”者,若恐非己造,彼动故惧,惧邻而戒,合於备豫,则得无咎,故曰“震不于其躬,于其邻,无咎”也。“婚媾有言”者,居极惧之地,虽复婚媾相结,亦不能无相疑之言,故曰“婚媾有言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震索索”中未得也。虽凶无咎,畏邻戒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中未得也”者,犹言未得中也。“畏邻戒也”者,畏邻之动,惧而自戒,乃得“无咎”。

艮下艮上。艮:其背,目无患也。

[疏]正义曰:目者,能见之物,施止於面,则抑割所见,强隔其欲,是目见之所患。今施止於背,则“目无患也”。

不获其身,所止在后,故不得其身也。行其庭,不见其人,相背故也。无咎。凡物对面而不相通,“否”之道也。艮者,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。各止而不相与,何得无咎?唯不相见乃可也。施止於背,不隔物欲,得其所止也。背者,无见之物也。无见则自然静止,静止而无见,则“不获其身”矣。“相背”者,虽近而不相见,故“行其庭,不见其人”也。夫施止不於无见,令物自然而止,而强止之,则奸邪并兴,近而不相得则凶。其得“无咎”,“艮其背,不获其身,行其庭,不见其人”故也。

[疏]“艮其背不获其身”至“无咎”。○正义曰:“艮其背,不获其身,行其庭,不见其人,无咎”者,“艮,止也”,静止之义,此是象山之卦,其以“艮”为名。施之於人,则是止物之情,防其动欲,故谓之止。“艮其背”者,此明施止之所也。施止得所,则其道易成,施止不得其所,则其功难成,故《老子》曰:“不见可欲,使心不乱也。”“背者,无见之物也。”夫“无见则自然静止”。夫欲防止之法,宜防其未兆。既兆而止,则伤物情,故施止於无见之所,则不隔物欲,得其所止也。若“施止於面”,则“对面而不相通”,强止其情,则“奸邪并兴”,而有凶咎。止而无见,则所止在后,不与而相对。言有物对面而来,则情欲有私於己。既止在后,则是施止无见。所止无见,何见其身,故“不获其身”。既“不获其身”,则相背矣。相背者,虽近而不相见,故“行其庭,不见其人”。如此乃得“无咎”,故曰“艮其背,不获其身,行其庭,不见其人,无咎”也。又若能止於未兆,则是治之於未萌,若对面不相交通,则是“否”之道也。但止其背,可得“无咎”也。

《彖》曰:艮,止也。时止则止,时行则行,动静不失其时,其道光明。正道不可常用,必施於不可以行。適於其时,道乃光明也。

[疏]“《彖》曰艮止也”至“其道光明”。○正义曰:“艮,止也”者,训其名也。“时止则止,时行则行,动静不失其时,其道光明”者,将释施止有所光明,施止有时,凡物之动息,自各有时运。用止之法,不可为常,必须应时行止,然后其道乃得光明也。

艮其止,止其所也。易背曰止,以明背即止也。施止不可於面,施背乃可也。施止於止,不施止於行,得其所矣,故曰“艮其止,止其所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释施止之所也。“艮其止”者,叠《经》文“艮其背”也。“易背曰止,以明背”者,无见之物,即是可止之所也。既时止即宜止,时行则行,所以施止须是所。“艮”既训止,今言“艮其止”,是止其所止也,故曰“艮其止,止其所”也。

上下敌应,不相与也。是以不获其身。“行其庭,不见其人,无咎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上下敌应,不相与也”者,此就六爻皆不相应,释艮卦之名,又释“不获其身”以下之义。凡应者,一阴一阳,二体不敌。今上下之位,虽复相当,而爻皆峙敌,不相交与,故曰“上下敌应,不相与”也。然八纯之卦皆六爻不应,何独於此言之者,谓此卦既止而不加交,又峙而不应,与“止”义相协,故兼此以明之也。是以“不获其身,行其庭,不见其人,无咎也”者,此举《经》文以结之,明相与而止之,则“无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兼山,艮,君子以思,不出其位。各止其所,不侵官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兼山艮”者,两山义重,谓之“兼山”也,直置一山,巳能镇止。今两山重叠,止义弥大,故曰“兼山艮”也。“君子以思,不出其位”者,止之为义,各止其所。故君子於此之时,思虑所及,不出其已位也。

初六:艮其趾,无咎,利永贞。处止之初,行无所之,故止其趾,乃得“无咎”;至静而定,故利永贞。

[疏]正义曰:“艮其趾,无咎”者,趾,足也,初处体下,故谓之足。居止之初,行无所適,止其足而不行,乃得无咎。故曰“艮其趾,无咎”也。“利永贞”者,静止之初,不可以躁动,故利在“永贞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艮其趾”,未失正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未失正也”者,行则有咎,止则不失其正,释所以“利永贞”。

六二:艮其腓,不拯其随,其心不快。随谓趾也。止其腓,故其趾不拯也。腓体躁而处止,而不得拯其随,又不能退听安静,故“其心不快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艮其腓,不拯其随”者,腓,肠也。在足之上。腓体或屈或伸,躁动之物,腓动则足随之,故谓足为随。拯,举也,今既施止於腓,腓不得动,则足无拯举,故曰“艮其腓,不拯其随”也。“其心不快”者,腓是躁动之物,而强心之,贪进而不得动,则情与质乖也,故曰“其心不快”。此爻明施止不得其所也。

《象》曰:“不拯其随”,未退听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未退听也”者,听,从也,既不能拯动,又不能静退听从其见止之命,所以“其心不快”矣。

九三:艮其限,列其夤,厉薰心。限,身之中也。三当两象之中,故曰“艮其限”。夤,当中脊之肉也。止加其身,中体而分,故“列其夤”而忧危薰心也。“艮”之为义,各止於其所,上下不相与,至中则列矣。列加其夤,危莫甚焉。危亡之忧,乃薰灼其心也。施止体中,其体分焉。体分两主,大器丧矣。

[疏]“九三艮其限”至“厉薰心”。○正义曰:限,身之中,人带之处,言三当两象之中,故谓之限。施止於限,故曰“艮其限”也。夤,当中脊之肉也。薰,烧灼也。既止加其身之中,则上下不通之义也,是分列其夤。夤既分列,身将丧亡,故忧危之切,薰灼其心矣。然则君臣共治,大体若身,大体不通,则君臣不接,君臣不接,则上下离心,列夤则身亡,离心则国丧,故曰“列其夤,厉薰心”。○注“体分两主,大器丧矣”。○正义曰:“体分两主大器丧矣”者,大器谓国与身也。此爻亦明施止不得其所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艮其限”,危薰心也。

六四:艮其身,无咎。中上称身,履得其位,止求诸身,得其所处,故不陷於咎也。

[疏]“六四,艮其身,无咎”。○正义曰:“艮其身,无咎”者,“中上称身”。六四居止之时,已入上体,履得其位,止求诸身,不陷於咎,故曰“艮其身,无咎”也。求,责也。诸,之也。

《象》曰:“艮其身”,止诸躬也。自止其躬不分全体
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止诸躬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止诸躬也”者,躬犹身也,明能静止其身,不为躁动也。○注“自止其躬不分全体”。○正义曰:艮卦总其两体以为二身,两体不分,乃谓之全,全乃谓之身。以九三居两体之际,在於身中,未入上体,则是止於下体,不与上交,所以体分夤列。六四巳入上体,则非上下不接,故能总止其身不分全体。然则身是总名,而言“中上称身”者何也?盖至中则体分而身丧,入上体则不分而身全。九三施止於分体,故谓之“限”,六四施止於全体,故谓之“身”。非中上独是其身,而中下非身也。

六五:艮其辅,言有序,悔亡。施止於辅,以处於中,故口无择言,能亡其悔也。

[疏]正义曰:辅,颊车也,能止於辅颊也。以处其中,故“口无择言”也。言有伦序,能亡其悔,故曰“艮其辅,言有序,悔亡”。

《象》曰:“艮其辅”,以中正也。能用中正,故“言有序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以中正”者,位虽不正,以居得其中,故不失其正,故“言有序”也。

上九:敦艮,吉。居止之极,极止者也。敦重在上,不陷非妄,宜其“吉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敦,厚也。上九居艮之极,极止者也。在上能用敦厚以自止,不陷非妄,宜其吉也,故曰“敦艮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敦艮”之吉,以厚终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以厚终”者,言上九能以敦厚自终,所以获“吉”也。

艮下巽上。渐:女归吉,利贞。渐者,渐进之卦也。“止而巽”,以斯適进,渐进者也。以止巽为进,故“女归吉”也。进而用正,故“利贞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渐”者,不速之名也。凡物有变移,徐而不速,谓之渐也。“女归吉”者,归嫁也。女人生有外成之义,以夫为家,故谓嫁曰“归”也。妇人之嫁,备礼乃动,故渐之所施,吉在女嫁,故曰“女归吉”也。“利贞”者,女归有渐,得礼之正,故曰“利贞”也。

《彖》曰:渐,之进也。之於进也。

[疏]正义曰:释卦名也。渐是徐动之名,不当进退,但卦所名“渐”,是“之於进”也。

“女归吉”也。进得位,往有功也。进以正,可以正邦也。其位,刚得中也。以渐进得位也。

[疏]“女归吉也”至“得中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女归吉也”者,渐渐而进之,施於人事,是女归之吉也。“进得位,往有功也,进以正,可以正邦也”者,此就九五得位刚中释“利贞”也。言进而得於贵位,是“往而有功”也。以六二適九五,是进而以正。身既得正,“可以正邦”也。“其位刚得中”者,此卦爻皆得位,上言进得位,嫌是兼二、三、四等,故特言“刚得中”,以明得位言,言唯是九五也。

止而巽,动不穷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就二体广明渐进之美也。止不为暴,巽能用谦,以斯適进,物无违拒,故能渐而动,进不有困穷也。

《象》曰:山上有木,渐,君子以居贤德善俗。贤德以止巽则居,风俗以止巽乃善。

[疏]正义曰:“山上有木,渐”者,木生山上,因山而高,非是从下忽高,故是渐义也。“君子以居贤德善俗”者,夫止而巽者,渐之美也。君子求贤得使居位,化风俗使清善,皆须文德谦下,渐以进之。若以卒暴威刑,物不从矣。

初六:鸿渐于干,小子厉,有言,无咎。鸿,水鸟也。適进之义,始於下而升者也,故以鸿为喻之。又皆以进而履之为义焉,始进而位乎穷下,又无其应。若履于干,危不可以安也。始进而未得其位,则困於小子,穷於谤言,故曰“小子厉有言”也。困於小子谗谀之言,未伤君子之义,故曰“无咎”也。

[疏]“初六鸿渐”至“无咎”。正义曰:“鸿渐于干”者,鸿,水鸟也。干,水涯也。渐进之道,自下升高,故取譬。鸿飞,自下而上也。初之始进,未得禄位,上无应援,体又穷下,若鸿之进于河之干,不得安宁也,故曰“鸿渐于干”也。“小子厉有言,无咎”者,始进末得显位,易致陵辱,则是危於小子,而被毁於谤言,故曰“小子厉有言”。小人之言,“未伤君子之义”,故曰“无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小子”之厉,义无咎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义无咎”者,备如《经》释。

六二:鸿渐于磐,饮食衎衎,吉。磐,山石之安者少。进而得位,居中而应,本无禄养,进而得之,其为欢乐,愿莫先焉。

[疏]“六二鸿渐”至“衎衎吉”。○正义曰:磐,山石之安者也。衎衎,乐也。六二“进而得位,居中而应”,得河安之地,故曰“鸿渐于磐”。既得可安之地,所以“饮食衎衎”然,乐而获吉福也,故曰“鸿渐于磐,饮食衎衎吉”也。○注“磐,山石之安者也”。○正义曰:马季良云:“山中石磐纡,故称磐也”。鸿是水鸟,非是集於山石陵陆之禽,而爻辞以此言“鸿渐”者,盖渐之为义,渐渐之於高,故取山石陵陆,以应渐高之义,不复系水鸟也。

《象》曰:“饮食衎衎”,不素饱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不素饱”者,素,故也,故无禄养,今日得之,故“愿莫先焉”。

九三:鸿渐于陆。夫征不复,妇孕不育,凶。利御寇。陆,高之顶也。进而之陆,与四相得,不能复反者也。“夫征不复”,乐於邪配,则妇亦不能执贞矣。非夫而孕故不育也。三本艮体而弃乎??丑,与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妇孕不育见利忘义贪进忘旧,凶之道也。异体合好,顺而相保,物莫能间,故“利御寇”也。

[疏]“九三鸿渐于陆”至“利御寇”。○正义曰:“鸿渐于陆,夫征不复,妇孕不育,凶”者,陆,高之顶也。九三居下体之上,是进而得高之象,故曰“鸿渐于陆”也。进而之陆,无应於上,与四相比,四亦无应,近而相得。三本是艮体,与初二相同一家,弃其群类,而与四合,好即是夫征而不反复也。夫既乐於邪配,妻亦不能保其贞。非夫而孕,故“不育”也。“见利忘义,贪进忘旧,凶之道也”,故曰“夫征不复,妇孕不育,凶”也。“利御寇”者,异体合好,恐有寇难离间之者,然和比相顺,其相保安,物莫能间,故曰“利用御寇”也。○注“陆,高之顶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陆,高之顶也”者,《尔雅》云“高平曰陆”,故曰“高之顶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夫征不复”,离群丑也。“妇孕不育”,失其道也。“利用御寇”,顺相保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离群丑”者,丑,类也。言三与初二,虽有阴阳之殊,同体《艮卦》,故谓之“群丑”也。“失其道也”者,非夫而孕,孕而不育,失道故也。“顺相保也”者,谓四以阴乘阳,嫌其非顺,然好合相得,和比相安,故曰“顺相保也”。

六四:鸿渐于木。或得其桷,无咎。鸟而之木,得其宜也。“或得其桷”,遇安栖也。虽乘于刚,志相得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鸿渐于木”者,“鸟而之木,得其宜也”。六四进而得位,故曰“鸿渐于木”也。“或得其桷无咎”者,桷,榱也。之木而遇堪为桷之枝,取其易直可安也。六四与二相得,顺而相保,故曰“或得其桷”。既与相得,无乘刚之咎,故曰“无咎”。

《象》曰:“或得其桷”,顺以巽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顺以巽也”者,言四虽乘三体,巽而附下,三虽被乘,上顺而相保,所以六四得其安栖,犹“顺以巽也”。

九五:鸿渐于陵。妇三岁不孕,终莫之胜,吉。陵,次陆者也。进得中位,而膈乎三四,不得与其应合,故“妇三岁不孕”也。各履正而居中,三四不能久塞其涂者也。不过三岁,必得所愿矣。进以正邦,三年有成,成则道济,故不过三岁也。

[疏]“九五鸿渐于陵”至“终莫之胜吉”。○正义曰:“鸿渐于陵”者,陵,次陆者也。九五进于中位,处於尊高,故曰“鸿渐于陵”。“妇三岁不孕”者,有应在二而隔乎三、四,不得与其应合,是二、五情意,徒相感说,而隔碍不交,故曰“妇三岁不孕”也。“终莫之胜,吉”者,然二与五合,各履正而居中,三、四不能久塞其路,终得遂其所怀,故曰“终莫之胜,吉”也。○注“进以正邦”至“不过三岁”。○正义曰:“进以正邦,三年有成”者,九五居尊得位,故曰“进以正邦”也。三年有成,则三、四不敢塞其路,故曰“不过三岁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终莫之胜,吉”,得所愿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得所愿也”者,所愿在於与三合好,既各履中正,无能胜之,故终得其所愿也。

上九:鸿渐于陆。其羽可用为仪,吉。进处高絜,不累於位,无物可以屈其心而乱其志。峨峨清远,仪可贵也,故曰“其羽可用为仪,吉”。

[疏]正义曰:“鸿渐于陆”者,上九与三皆处卦上,故并称“陆”。上九最居上极,是“进处高洁”,故曰“鸿渐于陆”也。“其羽可用为仪,吉”者,然居无位之地,是“不累於位”者也。处高而能不以位自累,则其羽可用为物之仪表,可贵可法也,故曰“其羽可用为仪,吉也”。必言“羽”者,既以鸿明渐,故用羽表仪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其羽可用为仪,吉”,不可乱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不可乱也”者,“进处高洁,不累於位”,无物可以乱其志也。

兑下震上。归妹:征凶,无攸利。妹者,少女之称也。兑为少阴,震为长阳,少阴而乘长阳,说以动,嫁妹之象也。

[疏]正义曰:归妹者,卦名也。妇人谓嫁曰归,“归妹”犹言嫁妹也。然《易》论归妹得名不同,《泰卦》六五云:“帝乙归妹。”彼据兄嫁妹谓之“归妹”。此卦名归妹,以妹从娣而嫁,谓之“归妹”。故初九爻辞云“归妹以娣是”也。上咸卦明二少相感,恒卦明二长相承,今此卦以少承长,非是匹敌,明是妹从娣嫁,故谓之归妹焉。古者诸侯一取九女,嫡夫人及左右媵皆以侄娣从,故以此卦当之矣。不言归侄者,女娣是兄弟之行,亦举尊以包之也。“征凶,无攸利”者,归妹之戒也。征谓进有所往也。妹从娣嫁,本非正匹,唯须自守卑退以事元妃。若妾进求宠,则有并后凶咎之败,故曰“征凶,无攸利”。

《彖》曰:归妹,天地之大义也。天地不交,而万物不兴。归妹,人之终始也。阴阳既合,长少又交,“天地之大义”,人伦之终始。

[疏]正义曰:“归妹,天地之大义也。天地不交,而万物不兴”者,此举天地交合,然后万物蕃兴,证美归妹之义。所以未及释卦名,先引证者,以归妹之义,非人情所欲,且违於匹对之理。盖以圣人制礼,令侄娣从其姑娣而充妾媵者,所以广其继嗣,以象天地以少阴少阳、长阴长阳之气共相交接,所以蕃兴万物也。“归妹,人之终始也”者,上既引天地交合为证,此又举人事“归妹”结合其义也。天地以阴阳相合而得生物不已,人伦以长少相交而得继嗣不绝,归妹岂非“天地之大义,人伦之终始”也?

说以动,所归妹也。少女而与长男交,少女所不乐也。而今“说以动”,所归必妹也。虽与长男交,嫁而系娣,是以“说”也。

[疏]正义曰:此就二体释归妹之义。少女而与长男交,少女所不乐也。而今“说以动”所归必妹也,虽与长男交,嫁而系於娣,是以说也。系娣所以说者,既系娣为媵,不得别適,若其不以备数,更有动望之忧,故系娣而行合礼,“说以动”也。

“征凶”,位不当也。履於,皆不当位,释“征凶”之义。位既不当,明非正嫡,因说动而更求进,妖邪之道也,所戒其“征凶”也。

“无攸利”,柔乘刚也。以征则有不正之凶,以处则有乘刚之逆。

[疏]“无攸利,柔乘刚也”。○正义曰:此因六三、六五乘刚,释“无攸利”之义。夫阳贵而阴贱,以妾媵之贱,进求殊宠,即是以贱陵贵,故无施而利也。○注“以征则”至“有乘刚之逆也”。○正义曰:《彖》以失位释“征凶”,乘刚释“无攸利”,而《注》连引言之者,《略例》云:“去初、上而论位分,则三、五各在一卦之上,何得不谓之阳?三、四各在一卦之下,何得不谓之阴?然则二、四阴位也,三、五阳位也。”阳应在上,阴应在下,今二、三、四、五,并皆失位,其势自然柔皆乘刚,其犹妾媵求宠,其势自然以贱陵贵,以明柔之乘刚,缘於失正而进也。

《象》曰:泽上有雷,归妹。君子以求终知敝。归妹,相终始之道也,故以“永终知敝”。

[疏]正义曰:“泽上有雷”,“说以动”也。故曰“归妹君子以永终知敝”者,“归妹相终始之道也”,故君子象此以永长其终,知应有不终之敝故也。

初九:归妹以娣,跛能履,征吉。少女而与长男为耦,非敌之谓,是娣从之义也。妹,少女之称也。少女之行,善莫若娣。夫承嗣以君之子,虽幼而不妄行,少女以娣,虽“跛能履”,斯乃恒久之义,吉而相承之道也。以斯而进,吉其宜也。

[疏]“初九”至“贞吉”。○正义曰:“归妹以娣”者,少女谓之妹,从娣而行谓之归。初九以兑適震,非夫妇匹敌,是从娣之义也,故曰“归妹以娣”也。“跛能履”者,妹而继姊为娣,虽非正配,不失常道,譬犹跛人之足然。虽不正,不废能履,故曰“跛能履”也。“征吉”者,少长非偶,为妻而行则凶焉,为娣而行则吉,故曰“征吉”也。○注“夫承嗣以君之子”至“吉其宜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夫承嗣以君之子,虽幼而不妄行”者,此为少女作此例也。言君之子宜为嗣承,以类妃之妹应为娣也。立嗣宜取长,然君之子虽幼而立之,不为妄也。以言行嫁宜匹敌。然妃之妹虽至少,而为娣则可行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归妹以娣”,以恒也。“跛能履”,吉相承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以恒也”者,妹而为娣,恒久之道也。“吉相承也”者,行得其宜,是相承之道也。

九二:眇能视,利幽人之贞。虽失其位,而居内处中,眇犹能视,足以保常也。在内履中,而能守其常,故”利幽人之贞“也。

[疏]正义曰:九二不云归妹者,既在归妹之卦,归妹可知,故无不言也。然九二虽失其位,不废居内处中。以言归妹,虽非正配,不失交合之道,犹如眇目之人,视虽不正,不废能视耳,故曰“眇能视”也。“利幽人之贞”者,居内处中,能守其常,施之於人,是处幽而不失其贞正也。故曰“利幽人之贞也”。

《象》曰“利幽人之贞”,未变常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未变常也”者,贞正者人之常也,九三失位,嫌其变常不贞也,能以履中不偏,故云“未变常”也。

六三:归妹以须,反归以娣。室主犹存,而求进焉。进未值时,故有须也。不可以进,故“反归”待时,“以娣”乃行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归妹以须”者,六三在“归妹”之时,处下体之上,有欲求为室主之象,而居不当位,则是室主独存,室主既存,而欲求进,为末值其时也。未当其时,则宜有待,故曰“归妹以须也”。“反归以娣”者,既而有须,不可以进,宜反归待时,以娣乃行,故曰“反归以娣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归妹以须”,未当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未当也”者,未当其时,故宜有待也。

九四:归妹愆期,迟归有时。夫以不正无应而適人也,必须彼道穷尽,无所与交,然后乃可以往,故“愆期迟归”,以待时也。

[疏]正义曰:九四居下得位,又无其应,以斯適人,“必待彼道穷尽,无所与交,然后乃可以往”,故曰“愆期迟归有时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愆期”之志,有待而行也。

[疏]正义曰:嫁宜及时。今乃过期而迟归者,此嫁者之志,正欲有所待而后乃行也。

六五:帝乙归妹,其君之袂,不如其娣之袂良。月几望,吉。归妹之中,独处贵位,故谓之“帝乙归妹”也。袂,衣袖,所以为礼容者也。“其君之袂”,为帝乙所宠也,即五也。为帝乙所崇饰,故谓之“其君之袂”也。配在九二,兑少震长,以长从少,不若以少从长之为美也,故曰“不若其娣之袂良”也。位在乎中,以贵而行,极阴之盛,以斯適配,虽不若少,往亦必合,故曰“月几望,吉”也。

[疏]“六五帝乙”至“几望吉”。○正义曰:“帝乙归妹”者,六五居归妹之中,“独处贵位”,是帝王之所嫁妹也,故曰“帝乙归妹”。“其君之袂,不如其娣之袂良”者,六五虽处贵位,卦是长阳之卦,若以爻为人,即是妇人之道,故为帝乙之妹。既居长卦,乃是长女之象,其君即五也。袂,衣袖也,所举敛以为礼容,帝王嫁妹,为之崇饰,故曰“其君之袂”也。“配在九二,兑少震长,以长从少”者,可以从少,虽有其君崇饰之袂,犹不若以少从长之为美,故曰“不如其娣之袂良”也。“月几望吉”者,阴而贵盛,如月之近望,以斯適配,虽不如以少从长,然以贵而行,往必合志,故得吉也,故曰“月几望,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帝乙归妹,不如其娣之袂良”也。其位在中,以贵行也。

[疏]“象曰”至“以贵行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帝乙归妹,不如其娣之袂良”者,释其六五虽所居贵位,言长不如少也,言不必少女,而从於长男也。“其位在中,以贵行也”者,释“月几望,吉”也。既以长適少,非归妹之美而得吉者,其位在五之中,以贵盛而行,所往必得合,而获吉也。

上六:女承筐,无实,士刲羊,无血,无攸利。羊谓三也。处卦之穷,仰无所承,下又无应,为女而承命,则筐虚而莫之与。为士而下命,则“刲羊”而“无血”。“刲血”而“无血”,不应所命也。进退莫与,故曰“无攸利”也。

[疏]“上六”至“无攸利”。○正义曰:女之为行,以上有承顺为美;士之为功,以下有应命为贵,上六处卦之穷,仰则无所承受,故为女承筐,则虚而无实。又下无其应,下命则无应之者,故为“士刲羊”则乾而“无和”,故曰“女承筐,无实,士刲羊无血。”则进退莫与,故无所利。

《象》曰:上六“无实”,承虚筐也。

[疏]正义曰:“承虚筐”者,筐本盛币,以币为实。今之“无实”,正是承捧虚筐,空无所有也。